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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发改外资〔2014〕10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发改法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

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9日


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项目核准和备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号)、《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2号令)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方式

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及权限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四)前三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实行备案制的外商投资项目,适用《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并购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

第七条 外商投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三章 项目核准

第八条 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及投资方情况;

(二)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三)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第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七)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项目单位可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管理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权限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权限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 对于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对于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核准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项目核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评议和征求公众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予以核准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项目备案

第十七条 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规定和属地原则,向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填写《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可通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下载,也可在备案机关领取)并加盖企业印章。

填写《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外投资各方名称和基本情况,以及出资额(折美元)、出资方式、股权结构及注册资本(资本金);

(二)项目建设性质、地点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融资方案);

(四)涉及进口设备的,明确需要进口的具体设备及金额。

第十九条 提交《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件;

(二)中外双方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中外投资各方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第二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项目备案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对属于外商投资鼓励类的项目,备案意见要注明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具体条款。

第五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二条 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变更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比照本办法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核准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备案程序办理;予以备案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应按核准程序办理。

第六章 核准或备案效力

第二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的有效期2年,自文件出具之日起计算。核准或备案文件是项目申报单位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相关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在核准或备案文件的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核准或备案文件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

(三)擅自增加核准、备案条件的;

(四)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超时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办理的;

(六)不依法履行项目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申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拆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或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或备案;已经取得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法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将该项目申报单位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未办理核准、备案手续,或核准、备案文件失效后擅自开工,或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的,批准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均有权责令其停止建设;已经投产的,责令其停止生产。

第三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第三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核准或备案职责,加强对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核准或备案的信息公开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每月5日前应汇总整理上月辖区内项目核准及备案相关情况,将项目名称、核准及备案文号、项目所在地、中外投资方、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包括总投资、资本金等)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河南省境内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在河南省境内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外经[2005]1813号)同时废止。


来源: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