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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户口农转非后土地权属性质的复函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户口农转非后土地权属性质的复函
皖国土资函〔2014〕10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亳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户口农转非后土地权属性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2005年3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根据上述规定,亳州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于2005年3月4日前因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将原属集体所有土地收归国有的,应按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否则其土地仍属于集体所有。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