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皖国土资函〔2016〕11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国土资规〔2016〕6号,以下简称《
规范》)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做好登记资料整体移交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不动产登记的资料移交等工作,登记簿、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资料要及时移交到位。电子登记资料和纸质登记资料原件必须一并完整安全同步移交。暂时无法同步移交的,优先移交电子登记资料;再明确时间,确保纸质登记资料随后按时移交。一些地方将档案管理人员与档案资料整体划转到不动产统一登记部门管理,有利于保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其他地方可以学习借鉴。
二、做好职责整合和流程再造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各地要按照《
规范》要求,及时纠正在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登记职责完整。要规范登记流程,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审核、备案、批准、核准、盖章等手续和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应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或纳入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
三、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
各地要投入充足的技术人员和经费,做好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工作,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提高颁证效率和办证质量,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不动产登记信息互联互通,以及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财产权和隐私权。
目前,我省研发的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成果(包括登记信息系统、权籍调查成果管理系统)已经通过专家论证,可以免费提供使用并满足市县登记发证需要。为节约成本,避免重复建设,加快工作进程,对尚未启动不动产信息平台建设的市、县(市、区),可以向省厅申请免费使用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成果,同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数据整合等工作的招投标工作,提高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信息化水平和工作质量。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已在国土资源部网站主动公开,请从国土资源部网站直接下载,下载路径为:政务公开—通知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