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经贸规〔2021〕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3年5月9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化肥市场宏观调控,切实做好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省春耕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以及灾后应急化肥需要,做好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的管理及承储企业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分为春耕肥储备和救灾肥储备两部分,储备品种包含尿素、复合肥。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统筹管理省级化肥商业储备,负责春耕肥、救灾肥的事中事后监督,负责对企业承储情况、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情况等进行审核。
第六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解决,省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章 储备规模及时间
第七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总规模统筹考虑全省化肥产需及结合省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农用化肥施用量变动情况等进行调整。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总规模。
第八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为高浓度化肥,品种为尿素和复合肥,其中尿素质量符合农业用尿素国家标准,复合肥符合国家高浓度标准。
第九条 春耕肥、救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春耕肥年度储备时间由承储企业在当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间选择任意连续6个月。救灾肥年度储备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第三章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
第十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江西境内具备化肥生产、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正常。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化肥流通企业在江西境内有经营实体且近三年年均销售量20万吨以上;化肥生产企业在省内有生产基地,化肥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上。
(四)救灾肥承储企业需有较为完善的经销网络。
(五)春耕肥承储企业在江西境内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低于企业投标量的2倍。
(六)化肥生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产品能耗符合国家要求;化肥流通企业所采购化肥为国内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
(七)具备与承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八)在承担原“国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或江西省级化肥淡季储备任务中,未因造假等行为骗取补助资金而被有关部门处理过。
(九)银行信誉良好。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救灾肥储备招标,标的量为1万吨(尿素、复合肥各0.5万吨)每2年招标一次。根据招标评审排名原则上取第1名,如第1名申请总量低于总储备规模时,剩余储备任务则按照评审分数排名顺延安排。
第十三条 春耕肥储备单个标的量为5万吨,每2年招标一次。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应当在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媒体上公布。中标候选企业名单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布。
第十五条 中标企业在承储责任期(救灾肥、春耕肥为2年,下同)内承担储备任务,到期后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就下一期承储企业重新组织招标确定。
第四章 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中标结果下达储备任务,明确中标企业名称、储备品种、数量等内容。
第十七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承储仓库应当标注“江西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库(救灾肥/春耕肥)”。救灾肥在年度储备时间内投放后,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及时补足库存,救灾肥投放时应当标明“江西省级商业储备救灾化肥”标识。
第十八条 年度储备时间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可指定相关企业对储备化肥行使优先购买权,承储企业应保证货源充足,及时供应。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承储时间给予承储企业贴息资金补贴。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对本地区农业生产的影响做出救灾肥动用决定。承储企业应在收到省发展改革委救灾肥投放通知后3日内调集救灾肥并启运,尽快送达,随后15个工作日内补齐库存。
第二十条 救灾肥中尿素、复合肥年度储备时间内在灾区投放价格,按照国家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的相关肥料价格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最近一次监测的相关肥料批发价格平均计算确定。
第五章 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 春耕肥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未完成储备任务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取消企业储备任务。对承储责任期第1年未完成的储备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可将未完成的储备任务,在承储责任期第2年参考最近一次招标排名情况再次进行安排。救灾肥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未完成任一储备任务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可将未完成的储备任务及所对应承担的其他储备任务,参考最近一次招标排名情况再次进行安排。
第二十二条 春耕肥承储企业每年按以下指标进行考核:
(一)年度储备时间内化肥累计调入量不少于当年承储任务量的1.2倍。
(二)年度储备时间内第四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50%。第五、第六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80%,其中一个月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110%,具体月份由承储企业自主确定,并在第四个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确定后年度储备时间内不可变更。
(三)生产企业调入量为调入本省或在省内生产的、货权未发生转移的化肥数量;库存量为企业在省内各库点(含厂区)的化肥库存合计数量。
(四)承储企业储存多个品种的,按品种分别考核。单个品种考核未通过的,视为全部承储任务考核未通过。
第二十三条 救灾肥承储企业按照年度储备时间内日平均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进行考核。
第六章 储备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春耕肥承储企业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等在坚持信贷政策、合规办贷的前提下,根据承储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按照年度储备时间提供优惠、便捷的信贷支持,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等对救灾肥承储企业,提供政策性信贷支持。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按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对救灾肥、春耕肥承储企业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承储货值、承储时间、贷款市场的1年期报价利率的50%、100%分别计算确定。
第二十六条 救灾肥任务中尿素、复合肥的承储货值单价,按照国家统计局年度储备时间内公布的各期《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的相关肥料平均价格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年度储备时间内监测的相关肥料平均批发价格,经再次平均后计算确定;春耕肥任务中相关肥种承储货值单价,按照救灾肥标准,加上合理且不超过当前水平的仓储运杂费综合计算确定。
第二十七条 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填制承储企业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利息补贴申请表,同时将申请补助资金所需的各类购进化肥票证或各类出入库单据、运输凭证等证明资料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申请补助资金,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七章 储备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化肥商业储备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联社、承贷银行负责监管春耕肥、救灾肥储备,在2年承储责任期内,实现对全部储备库点的监督检查。春耕肥每年检查时间在年度储备时间过半后开始,可邀请相关行业协会或行业专家参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储备工作开始后,各承储企业需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企业承担的储备任务,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供销联社和承贷银行报送储备动态情况。
第三十条 年度储备时间过半和结束后各15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根据储备情况编报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业务报告,分别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以下情况,均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省财政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两个招标期内不得参与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任务。
(一)变更储备品种、数量。
(二)未按要求上报储备数据、情况、资金补助申请材料。
(三)经认定所报数据、情况与实际有明显不符。
(四)未完成考核指标。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省财政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不得再参与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相关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储备补助资金。
(二)将储备贷款挪作他用。
(三)投放市场的储备化肥经有关方面检测为假冒伪劣化肥、化肥实际养份含量及重量与标准明显不符。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以及各有关部门需按期报送的相关材料、表格、报告格式,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发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