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贯彻意见
皖国土资函﹝2015﹞11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实际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58号)精神,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增强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识。将农民工培养成为稳定就业的新型产业工人、发展成为在城镇常住并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新市民,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首要任务,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扩大内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统筹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为此,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这对于维护农民工权益、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促进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农民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二、为逐步改善城镇农民工居住条件做好保障。统筹考虑城镇农民工住房土地保障,适当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给,支持多数农民工主要依靠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增加保障性住房土地供给,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鼓励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纳入政府统一管理。
三、为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条件。支持市、县按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淘汰开发园区落后产能,盘活存量用地,支持发展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和返乡创业园区,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标准厂房建设。对属于非农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按照城乡规划要求,结合老城或镇村改造、农村宅基地盘整,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采取租赁方式进行开发建设。对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以及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和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等,按设施农用地政策予以支持。
四、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进城落户农民享有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和征地依法补偿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对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有偿使用制度等进行探索。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农民工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点,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服务工作。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最大发挥政策的效应。要及时总结本地本单位服务农民工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抓点带面,适时推广。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厅。
201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