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社〔2016〕1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财税法〔2024〕58号》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市辖内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186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合肥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6-015,现予以公布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合肥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障基金的合理筹集和监督管理,提高基金使用绩效,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186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指通过财政投入、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多元筹资、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筹集
第四条 设立合肥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第五条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资,主要包括: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
第六条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保持一定规模。每年根据合肥市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疾病应急救治基金收支等因素,确定当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资规模,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固定比例扣除。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支付范围
第八条 救助对象。在合肥市辖区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第九条 支付范围。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第十条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第四章 基金申请与支付
第十二条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执行每年两次核拨制度,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12月至当年5月,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6月至11月发生的医疗费用申请、审核、拨付等工作。
第十三条 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查明欠费者的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及时追讨欠费。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可于每年6月、12月的上旬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支付。
医疗机构逾期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按相应时段未发生该项费用处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申请基金支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肥市疾病应急求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申请表》;
2.患者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身份核查说明;
3.低收入家庭患者需要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社会救助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5.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6.门诊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出院小结的复印件;
7.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第十五条 对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申请,经办机构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在公安、基本医保、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患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保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资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急救对象实施紧急救治发生的救治费用是否规范合理。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后30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经核实无第十条规定的渠道或经第十条规定的渠道支付后仍有缺口的合理费用,应当汇总欠费情况,并在审核工作结束后5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交申请拨付报告和《合肥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汇总表》。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经办机构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拨付基金,减轻医疗机构垫资负担。
第十八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者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的资金全额返还基金。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合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为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日常经办管理工作,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编制基金预决算、分析基金运行情况,组织财政、民政、人社、公安等部门审核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
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不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经办机构编制基金预决算,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应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运行情况的外部审计。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界定患者病情是否符合紧急救治的危重伤病的标准;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畅通绿色通道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及时审核拨付基金,监督基金运行,加强基金预决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实救助对象身份。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医疗救助。
第二十七条 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保障参保患者应享受的基本医保待遇。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医疗机构应当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对医疗机构能够追回的欠款,因医疗机构不作为等因素导致不能追回的欠款,除等额扣减基金补助外,对医疗机构及其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法处理,并视情节更换经办机构:
1.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
2.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基金分析和工作报告的;
3.挪用、违规使用基金的;
4.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审计的。
第三十一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需要急救的急重危伤病标准和急救规范,按国家卫生计生委《需要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