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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建〔2019〕1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12-28 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财政局,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各相关单位:

《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议通过,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9-33”,现予公布。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9年5月16日 



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工作,全过程跟踪检查、督办、考评运营维护单位工作绩效,提升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常态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合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考核主体及对象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绩效考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综合管廊运营维护补助资金。各县(市)、开发区管廊管理部门(或指定的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管廊的运营维护绩效考核工作。

考核对象:管廊运营维护单位。

二、绩效考核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管廊的运营管理、维护管理、安全及应急管理、资料管理、社会责任五个方面。

三、绩效考核标准及要求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各项工作:

1.运营管理

1.1对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运营期内确保规划管线入廊率达到100%;

1.2与管线单位应在入廊前签订入廊协议、日常维护协议,明确入廊时间、费用、职责权利等内容,并收取相应的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1.3各片区管廊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工作人员应按国家标准或相关规范进行配置,每天应保证对管廊内外各进行一次巡查(巡查人员每组不少于2人),并做好巡查记录;

1.4建立综合管廊运维系统,按照数据同源、共享更新的原则,实时采集和动态监测管廊相关数据,并及时上传数据至市级平台;

1.5积极配合管线单位做好入廊管线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出现问题能及时通知各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2.维护管理

2.1土建工程维护:混凝土构筑物、支架/桥架、地面附属设施(含引出口、投料口、通风口、人员出入口、配电房、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等;

2.2附属工程维护: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照明系统、监控与报警系统、排水系统、标识系统等;

2.3日常巡检管理:按规定配置相应的维护人员,落实巡检责任,做好巡检记录,保证日常维护和应急维护的及时率;

2.4联动处置:与各入廊管线单位建立完善的联动处置机制,尽量避免出现交叉作业现象;

2.5日常维护及时率:在规定时限内到达故障地点并布置安全防范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复工作。

3.安全及应急管理

3.1制定相应的安全作业规程,作业人员入廊前应穿戴质量合格的安全劳动保护用品,作业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安全;

3.2电子类涉密文件及数据应采取加密保护措施,涉密纸质类文件及数据应根据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3.3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3.4制定防洪、防台、防盗、防火等突发应急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与各管线单位建立完善的应急联动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

3.5每年至少开展四次安全隐患专项检查,并形成检查及整改记录;

3.6备品备件和应急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应满足例行养护和应急抢修的需要,且质量应符合要求;

3.7定期加强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有必要时应进行考核,并形成相关培训材料及记录;

3.8按规定落实相关安全生产专项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3.9管廊内部(含集水坑、设备层等)及管理用房等场所应保持整洁的环境。

4.资料管理

4.1运营维护过程中,管廊档案资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2 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归档、保管、借阅、检查、销毁等规定和工作流程;

4.3相关电子类动态数据文件应定期进行更新,保证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并加以备份。

4.4资料档案应包括各级各类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设施设备台账、工程技术档案、巡查、维护、监控监测、人员出入记录、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

5.社会责任

5.1建立各类应急预案,加强重点区域安全保障措施,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5.2积极、妥善处理各类投诉,受理率100%,对存在问题不推诿扯皮,尽快落实解决。记录详细规范;

5.3不发生因责任问题引发的媒体报道事件及重大新闻曝光;

5.4对损坏的窨井设施、出入口、通风口应立即进行现场核实,及时采取维修措施,并落实责任追究;

5.5对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及时予以回复;

5.6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规规章及要求。

四、考核组织形式及考核方式

1.考核组织形式

各县(市)、开发区管廊管理部门具体组织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包括现场检查、资料核查和外部调查三个部分,现场检查主要指通过现场对管廊设备设施等的检查,对设备设施现有状态及运作状况、人员工作情况、工作环境等进行直观检查并打分;资料核查主要指通过对制度文件、工作记录和采购清单等的审查,了解其运维管理情况;外部调查主要指通过对客户或相关管理部门的调查问卷、管廊管理人员访谈及媒体反映等方式,了解社会对管廊运营维护考核工作的情况。

2.考核方式

管廊管理部门通过定期考核与随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作为运营维护费用补助的核定及支付依据。

2.1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当季末月月底进行,管廊管理部门需提前通知管廊运营维护单位考核时间,组成考核小组,在随机抽取的管廊路段进行现场考核,管廊考核长度不少于2公里。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根据考核组要求积极配合。

2.2不定期考核

管廊管理部门可不定期对管廊运营维护单位进行绩效考核,采用随机选取路段的方式实施扣分制,未考核项目均按照满分计算。

考核过程中如发现缺陷,应形成影像及文字记录,并向被考核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被考核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根据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书面反馈,未在规定期限整改完成的,计入下一期同类项目,进行加倍扣分。

五、评分办法及标准

1.本办法采用百分制考核评分,扣分项目扣至单项零分为止,运营管理、维护管理、安全及应急管理、资料档案管理、社会责任等五个方面的考核所占分值权重为3:3:2:1:1。

2.运营管理考核按附表三执行;维护管理考核按附表四执行;安全及应急管理考核按附表五执行;资料档案管理考核按附表六执行;社会责任考核按附表七执行。

3.季度绩效考核满分为100分,得分由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得分加权得出,其中,定期考核权重为60%,不定期考核权重为40%。及格分为85分。

3.1季度内未进行不定期考核,则季度考核得分等于本季度定期考核得分;

3.2季度内进行过不定期考核,则季度考核得分=本季度定期考核得分×0.6+本季度不定期考核得分的平均值(取各次不定期考核总分的算术平均值)×0.4。

六、考核结果运用

1.若被考核单位季度考核得分低于85分,则该季度的运营维护费用扣减额=该季度运营维护费×(85-考核得分)/100。该费用将从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运营维护单位的运营维护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扣除。

2.运营维护单位未能达到如下要求时,按合同约定每项每次扣除人民币十万元,下期考核再出现的,加倍扣除:

2.1按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沉降检测,并在当年最后一次季度考核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2.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渗漏水监测,并在当期考核时提供相应报告;

2.3每5年至少完成一次综合检测及评估,并在满5年最后一次季度考核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3.各县(市)、开发区每半年将运营维护绩效考核情况报市城乡建设局。

4.市城乡建设局对各县(市)、开发区组织的运营维护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两次。

七、其他说明

本考核办法中未明确的部分,按照实际考核期内国家或地方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对采用PPP模式建设运营的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要求,在PPP项目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考核期内,相关规范和标准若有调整,按照最新版本执行。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相关县(市)、开发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绩效考核办法,并报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