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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司法局关于我市机构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我市机构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发布时间: 2019-12-04 信息来源: 合肥市司法局

按照《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皖司明电〔2019〕22号)要求,我市组织有关部门对机构改革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工作有关情况予以公布。


(一)关于规章的清理情况。将现行有效的71部规章全部纳入清理范围,在清理过程中,逐条逐项进行审查梳理。经清理,(1)不涉及机构改革或者仅涉及机构改革名称变化的有54部规章,根据省司法厅最新要求,不作修改。(2)涉及职能调整并已列入今年修改计划的有11部规章,目前已完成《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6部,《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合肥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试行)》《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修改工作正在抓紧推进。(3)拟列入下一步修改计划的有《合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农业技术推广办法》《合肥市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合肥市节能监察办法》《合肥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等6部规章。下一步,将结合上位法立改废情况、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以及有关要求,适时做好其他政府规章的修改工作。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49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重点清理与机构改革方案相冲突、与机构职能不协调不一致或者与机构改革精神相违背的规范性文件。经清理,(1)不涉及机构改革或者仅涉及机构改革名称变化465部规范性文件,根据省司法厅最新要求,不作修改。(2)涉及职能调整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2件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6件。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2.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2019年11月19日


附件1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22件)

(一)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72号)

(二)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

(三)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

(四)转发市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新建道路绿化与清扫保洁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8〕27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25号)

(六)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合政办〔2009〕16号)

(七)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5号)

(八)关于推进水产跨越工程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7号)

(九)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意见(合政〔2010〕68号)

(十)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192号)

(十一)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11号)

(十二)关于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合政办〔2011〕15号)

(十三)关于创建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12〕1号)

(十四)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审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2〕2号)

(十五)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一村一品”发展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2〕60号)

(十六)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3〕32号)

(十七)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100号)

(十八)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率先实现气象现代化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办〔2014〕15号)

(十九)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4〕39号)

(二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城镇化融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27号)

(二十一)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棚户区改造融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28号)

(二十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15-2020)的通知(合政办〔2016〕33号)



附件2

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6件)

(一) 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合政〔2023〕93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二十条修改为:“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相关国际资质认证。对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及其它相关国际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按财务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不超过认证费50%的资金支持。资金支持额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扶助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4〕45号)

第八条修改为:“8.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代缴全部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第九条修改为:“9.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由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仍有超出的部分,由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扶助专项资金在5000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15〕213号)

第三条修改为:“3.强化预算执行审计全覆盖。通过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联网审计等方式,实现市本级全部政府性资金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全覆盖。每年对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社保基金的预算执行以及税收征管情况开展审计,对财政部门、开发区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审计,对资金量大、管理项目和二级机构多的部门有重点地安排审计,对资金量小的部门开展联网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四)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学生创业创新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41号)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合政秘〔2020〕25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八条修改为:“市属国资平台向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的经营实体发放贷款,单户实体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还款方式为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免收利息。”

(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2017〕164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

删除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合肥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合政办〔2017〕66号)

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二)落实部门职责。市卫健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等部门要配合市卫健委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普和公益广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市发改委在编制相关规划和项目布局时,要优先支持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以及密切接触者筛查、预防性服药等组织工作,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和监狱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市民政局负责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市财政局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市医保局和市卫健委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落实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市人社局负责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市扶贫办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