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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皖国土资函〔2015〕12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皖政〔2012〕54号)规定,新征收的各项建设用地需按每亩500元的标准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目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缴款方式不一,既影响征收效率,又不利于缴款人缴纳。为规范水利基金的征缴管理,简化缴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缴款人缴款,现就水利基金的缴纳方式规定如下:

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统一就地缴库,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

二、缴款时,缴款单位应分别省级收入和市县级收入,各填制一份缴款书,同时办理缴库手续。其中:

缴入省级国库50%的部分,收款单位栏“财政机关”填写“省财政厅”,“预算级次”填写“省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缴款单位栏“全称”填写缴款单位全称,“账号”和“开户银行”填写缴款时所用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全称;预算科目名称填写“1030223水利建设专项收入”。

缴入市级(或县级)国库的50%部分,收款单位栏“财政机关”填写“市(或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填写“市级(或县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其他各项,按前款的填写方法填写。

三、缴库完成后,缴款单位凭加盖收款国库印章的“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原件至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建设用地报批相关手续。

 

 

2015年8月12日
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