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9日
附件
贯彻落实《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任务清单
任务类别 |
任务内容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一、认真落实居家养老责任 |
1.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按标准配置;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鼓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将老年人服务纳入公益岗位服务范围;全面放开居家养老服务市场;支持老年学校建设与管理。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人社局 |
2017年起 持续实施 |
2.按标准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配备专(兼)职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支持、指导企(事)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落实政府居家养老扶持政策,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2017年起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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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助开展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调查,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维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实施,监督评议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活动,建立志愿服务登记、奖励制度,定期走访高龄、独居、空巢、残疾等老年人,组织开展文体娱乐、互助养老等活动,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局、文广新局、卫计委、体育局、团市委,各居(村)民委员会 |
2017年起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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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范社会服务机构市场责任,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服务档案,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维护老年人尊严,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局 |
2017年起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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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家庭建设,教育引导市民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树立良好家风,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承担家庭老年人养老相应的费用。 |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级民政部门 |
2017年起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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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 |
6.按照新建住宅区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已建成的住宅区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农村社区(村)每百名老年人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标准,分类规划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民政局 |
2017年制定方案,2020年前完成 |
7.根据老年人口的结构和需求,制定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规划,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或者不能满足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规划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纳入地块规划条件。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局、规划局、城乡建委、国土局、房产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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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建住宅区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乡建委、房产局、规划局、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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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和闲置资产收回等方式,解决老旧小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不足的问题。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房产局 |
2017年制定方案,2020年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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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调整公共资源用途时,鼓励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国资委等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
2018年制定方案并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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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加强城乡社区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用房和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维护、监管,支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维护。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助餐食堂等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符合适老化设备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乡建委、财政局、民政局 |
2017年制定方案并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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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因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原地建设或者就近恢复。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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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完善符合条件老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保障性住房、健康档案、免费体检、医疗护理、高龄津贴、办证服务、法律援助、日间照料等基本公共服务。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卫计委、房产局、民政局、司法局 |
持续实施 |
14.逐步将执行独生子女政策和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老年人纳入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 |
市卫计委、民政局 |
2018年制定政策并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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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构建县(市)区政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主抓、居(村)民委员会落实、社会机构服务的居家服务四级网络,打造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平台、以专业养老服务队伍为主体、以“互联网+”为支撑的社区一站式养老服务体系,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管、日间托养、供餐助餐、紧急呼叫、家庭保洁、代购代缴、理发陪伴等服务,使老年人不离社区就近享受方便快捷的多样化生活照顾服务。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局 |
2017年制定方案并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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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扩大居家养老服务供给 |
16.合理布局,按需设点,构建“中央厨房+社区助餐点+家庭配送”服务体系,引进专业餐饮企业建立区域集中配餐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就近用餐、营养用餐,实现老年人助餐服务全覆盖。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局 |
2017年制定方案并持续实施 |
17.研究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市场。组织引导各类社会服务组织入户为老年人提供护理、保洁、助浴、理发、陪伴等居家生活服务。优化社区管理服务平台,培育、发展、引进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鼓励开办社区老年产品专营店网点,为老年人就近提供优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局 |
2017年制定标准并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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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康复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全市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率、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不低于国家、省、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卫计委、人社局、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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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为高龄患病老年人提供优先就诊服务,探索完善非急救医疗转运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 |
市卫计委 |
持续实施 |
20.制定护理站扶持政策,鼓励医疗机构和社会力量在日间照料中心等场所,开设护理站,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
市卫计委、人社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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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 |
市人社局、卫生计委、民政局、财政局 |
2018年制定方案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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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扶持各类老年文化体育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
市民政局、文广新局、教育局、体育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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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成立居家养老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与110、120、119急救联动机制,及时快速提供专业化急救服务。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公安局、卫计委 |
2017年制定方案并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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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支持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为有需求的家庭成员提供免费护理培训,为老年人家庭免费提供康复护理知识手册。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局、人社局、卫计委 |
2017年制定方案并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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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人才培养 |
25.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护理人员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确保养老服务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
市人社局、民政局 |
2017年制定方案并持续实施 |
26.完善居家养老从业人员的各项评价和激励政策,并严格落实;开展评选表彰活动。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团市委 |
2017年制定方案并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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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扶持和发展各类居家养老服务志愿组织,逐步开展为老服务志愿者培训,组织开展邻里互助、老人互帮等志愿服务,鼓励引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在校学生参与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文明办,发改委、人社局、民政局 |
2017年制定方案并持续实施 |
五、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
28.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标准,逐步制定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助医、紧急救援、辅具适配等方面服务规程和技术要求。 |
市民政局 |
2017年制定标准并持续实施 |
29.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评估制度和行业标准,并纳入社会诚信建设体系。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科学确定服务方式、护理等级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逐步实现按需配置公共养老服务资源。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卫计委、财政局 |
2017年制定标准并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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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统一相关数据标准,推进养老服务大数据建设,提供精准服务。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数据资源局、民政局、公安局、卫计委、人社局 |
2018年建成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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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发挥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等资源优势,面向更多居家老年人开展远程医疗、健康监测、紧急救援、餐饮、家政等服务。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委、民政局、卫计委 |
2017年起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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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完善政府、行业、社会、个人监督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探索居家养老服务绩效管理标准和办法。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局 |
2017年制定并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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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对赡养人、扶养人因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作出处罚的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 |
2017年起持续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