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关于印发合肥铁路南站搬迁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政策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铁路南站搬迁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政策意见的通知
2010-09-20                     合政办〔2010〕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有关单位:
《合肥铁路南站搬迁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铁路南站搬迁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政策意见

 

为顺利推动合肥铁路南站搬迁改造工作,根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并结合铁路南站区域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为保证改造区域符合安置条件的住户住有所居,本次改造拆迁实行实物安置。

二、未经铁路部门认定的铁路公房无偿拆除,不予补偿安置;承租铁路公有产权住房的住户,铁路部门应对住户持有的铁路公房租赁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出具确认证明。公房住户可参照房改政策购买经确认公房的产权(具体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然后按照私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

三、私有产权住房,按照《办法》规定,对合法证照面积实行“拆一安一”。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铁路系统单位单身职工,被拆房屋应安置建筑面积低于35M2的,按35M2套型安置;常住人口2人以上的铁路系统单位职工,被拆房屋应安置建筑面积不足50M2的,按50M2套型安置;超过50M2不足60M2的,按60M2套型安置。60M2以上安置房套型由瑶海区政府会规划部门严格控制。

四、被拆房屋无合法、有效证照,也未取得铁路部门出具公房有效确认证明,或虽经铁路部门确认为公房但不愿参照房改政策购买产权的本市常住户,且在其他地方没有住房也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福利的,拆迁后可给予廉租住房保障。

五、在改造区域内交易、承租违法建筑的住户,一律不予安置。不属于合法交易,合同应予解除,出售方应退还购房款。

六、瑶海区政府应根据本意见,结合改造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