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征询意见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15〕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重大行政决策征询意见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重大行政决策征询意见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决策透明度和社会公众参与度,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合政〔2011〕1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征询意见,是指市政府重大事项在作出行政决策前,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吸收、采纳其中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征询意见工作,由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具体负责。
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会、专家论证、公示等形式广泛征询意见。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内容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
第五条 发放调查问卷征求意见的,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内容,科学设计问卷内容和形式,根据影响范围大小确定发放数量和方式。
第六条 以座谈会形式征求意见的,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将召开座谈会的时间、地点、保密要求和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内容,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第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进行听证。
召开听证会的,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三名以上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第九条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从其专业角度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出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初步方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十一条 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对通过各种方式征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征询意见情况报告,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征询意见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
第十三条 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征询意见而未征询,或者未如实将征询意见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导致决策失误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征询意见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