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的通知
合建〔2017〕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12-28 规定,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就我市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变更。主要包括:建设单位认为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调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优化;勘察设计单位因设计依据、现场施工环境、条件变化等改变而进行的设计修改。

二、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项目批准文件内容的变更,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后,勘察设计单位方可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凡涉及以下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及绿色建筑标准;

(4)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的设计变更文件及时报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施工单位未按审查合格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

建设单位应建立设计变更台账,并现场留存,随时备查。设计变更台账应包含设计变更登记一览表(详见附件)、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图纸、审查意见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依据完整、有效的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已签定销售合同的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受买方同意,建设单位不得降低原质量标准。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在进行设计变更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要求。

设计变更文件必须以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发出,设计变更文件至少应有工程主持人(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员、校(审)人员分别签字,并加盖相应的图章。勘察设计单位应制定设计变更编号规则,并严格按照时间顺序分专业连续编号。

六、施工单位应按符合规定要求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设计变更文件未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一律不得作为施工依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变更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施工单位应根据原始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提供完整准确的竣工图。

七、监理单位应按符合规定要求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监理,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擅自进行的变更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

八、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审查,并对审查质量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合格的设计变更文件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的设计变更文件应当归档保存。

九、对未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设计变更的,我委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主体予以处罚。

十、本通知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2月28日

 

(规范性文件 登记号为:HFGS-2017-003)
来源: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