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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贸〔2023〕117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各省辖市商务局:

  为加强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修订了《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

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 ( 国办发〔2022〕1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3〕21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省外经贸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提高国际化双向投资水平,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支持打造内陆开放高地。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6年。期满前,由省财政厅会同商务厅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外经贸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商务厅共同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商务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部门职责、使用范围、分配方法、监督检查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商务厅按程序确定专项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省商务厅提出的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会同省商务厅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到期政策评估。
省商务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会同财政厅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明确申报程序、评审程序等;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事项,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等;牵头组织专项资金有关支持事项的资金申报、审核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对市县开展相关支持事项的指导督促。
市县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本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外贸外资外经”协同发展。落实“稳外贸”工作责任,培育外贸主体,推动外贸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和优质产品,发展服务贸易,优化贸易结构;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参加国际性展会及经贸活动,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培育贸易发展新动能;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外资利用水平,推动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协同发展。
(二)支持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自贸区开展制度研究和推广,探索新业态新模式,引导外向型经济和特色产业发展,积极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支持外贸方式创新,培育跨境电商骨干企业,加大海外仓建设,健全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台功能,支持国际合作园区、外经贸示范园区、人才培育和企业孵化平台建设。
(三)引导完善外经贸领域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业务培训、宣传推介、政策规划、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完善贸易摩擦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为企业提供涉外法律援助服务,充分发挥出口信保、汇率避险、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等政策作用,帮助企业强化风险防控体系,推动贸易投资提质增效融合发展,促进外向型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
(四)支持开展外经贸发展创新试点。持续实施对“出口退税资金池”、“外贸贷”等支持政策,探索建立省级“外贸贷”综合服务平台,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创新发展,鼓励开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绿色低碳产品贸易。
(五)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有关重要事项及其他促进外经贸发展的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方式分配,其中:
(一)对于需要组织地方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政策性支持事项,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一般由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发布申报通知,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具体分配事宜通过省商务厅、财政厅有关工作通知明确。
(二)对于引导地方统筹推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事项、试点示范事项以及重大战略性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结合当年预算规模、年度工作重点、绩效评价情况等,确定分配因素和权重,由地方按要求统筹支持产业发展。
第八条 省财政厅、商务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外经贸形势变化与实际工作需要,细化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事项,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依据支持范围统筹确定,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各类贸易产业集聚区,试点示范区域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确定,包括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十一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下达: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市县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及时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报送申请材料。省商务厅根据有关审核或评审结果等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指标发文后,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将有关资金按要求分解下达。为加快资金运行,确保支出时效,积极探索资金直达拨付方式。
第十二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下达:省商务厅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要求,结合当年预算规模、市县工作开展等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应当在符合本办法及省财政厅、商务厅有关工作通知要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组织用好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工作准备和项目储备,形成常规项目库;在具体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应由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工作通知要求及责任分工确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公示工作,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并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对于省直单位承担的专项资金支持事项,相关资金按程序列入省本级预算,并按照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相关资金的申报和管理使用,参照本办法对市县相关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应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从数量、质量、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负责制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目标,并在整体绩效目标框架内,指导市县和具体项目实施单位细化制定区域或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以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清晰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相应的绩效目标应当细化、量化、可衡量。省商务厅应将绩效目标表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备案,作为年度和周期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省商务厅要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项目执行偏离绩效目标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省财政厅应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市县和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针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向省商务厅报送自评报告;每年3月底前,省商务厅应依据年度绩效目标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在部门绩效评价基础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省商务厅等主管部门按要求公开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评价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人大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挂钩机制,根据《河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予以优先安排;对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限期整改所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中或差的,按照被评价年度预算的一定比例扣减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直至取消此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以及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商务厅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市县财政部门应当配合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如发现资金申报、使用等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商务厅。
    第二十五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省财政厅将收回相关资金,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项目实施单位列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依法依规取消其今后一定时期有关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商务厅负责解释。市县财政部门可会同商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20〕36号)同时废止。



来源:河南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