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7日
附 件
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6号)、《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的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国家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引导、绩效优先的原则管理使用。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奖励。
第四条 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势的需要综合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防治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防治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等。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市县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管、评估和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防治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防治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组织项目实施及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分配
第七条 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流域水污染治理;
(二)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五)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此项经费不超过资金总规模的10%);
(六)重点流域生态补偿;
(七)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八条 防治资金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支出方向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项目水污染防治以及重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第九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防治资金主要用于已纳入省级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或实施库的项目。
除省本级项目外,省级补助资金数不得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日常工作经费类、运行维护类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省本级能力建设项目,列入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中不予安排。
第十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防治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
(一)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引导资金,以水源涵养指标、水资源贡献指标、水质改善指标、用水效率指标为分配因素,权重分别为30%、25%、25%、20%,具体按照《河南省建立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豫财环资〔2020〕104号)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跨市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奖励资金,根据市县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情况和资金兑付情况给予补助。
(三)出省境河流流域水污染防治及联防联控补助资金,根据省域内国家考核的出省界断面个数,按每个断面100万元予以补助。
(四)除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外,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其他防治资金,以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等任务量为因素分配,分配权重分别为30%、25%、30%、15%。
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根据资金使用绩效、生态环境改善成效、预算执行等情况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体现结果导向。
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国家、省相关工作的决策部署,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省级专项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下达市县的,在省级预算批复后60日内下达;用于省本级单位的,随同年度预算批复下达。提前下达市县的,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法》要求编入本级预算,在本级人大批准后分配下达。
第十二条 对于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收到防治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30日内将资金预算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三条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申报及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不得申请防治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资金分配和预算执行管理,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提高资金执行进度和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防治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防治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省级不予安排防治资金,市县不得下达项目预算。省财政厅在下达防治资金时,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市县财政部门在细化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十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全省绩效自评工作。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形成的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以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汇总形成全省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将各地防治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以及防治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管理规定,主动做好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执行,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选取重点区域或重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防治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财政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201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