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价管规〔2023〕1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3年5月9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教育(体)局:
《江西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教育厅
2023年3月7日
江西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和民办中小学校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历民办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 民办中小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除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民办中小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按照民办中小学校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的不同办学性质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依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
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执行;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据实收取。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全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政策,指导各设区市、县(市)开展辖区内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本省价格改革总体部署,统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年度定调价计划。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标准制定或调整方案,由设区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发展改革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两部门共同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住宿费标准制定或调整方案,由设区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其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制定或者调整,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物价指数涨幅。
营利性民办高中学费、住宿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办学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统筹考虑社会效益合理确定。并于新学年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制定或者调整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依法应当开展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基本稳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整间隔不得少于3年。
第九条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有关调整学费、住宿费政府指导价的建议,应在上一年度6月底前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在上一年度9月底前向同级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发展改革委结合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意见,按照定价程序形成定调价初步方案,原则上应于每年招生简章发布前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本辖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调价计划。
第十条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提出调整学费、住宿费政府指导价的建议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学校合法有效的资质(法人登记证、办学许可证等复印件);
(二)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学校章程、办学协议、出资方式、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报告);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方案(包括调整依据和理由、影响分析等);
(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五)申请学校近年(一般为3年)办学成本核算材料(尚未招生未发生实际成本的,提交生均办学成本测算材料);
(六)发展改革委、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学校责任人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首次核定标准低于现行收费标准的,所有在校学生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民办中小学校退费制度。学生退(转、休)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学费、住宿费,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读,按照随读班级执行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休学前已交纳的费用,可以用于冲抵复读时需要交纳的费用。
第十三条 民办中小学校应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按比例提取资金,专项用于学生奖励和资助。可采用设立奖学金、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形式,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十四条 实行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应当通过公示栏、门户网站、招生简章等形式,常年向学生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减免规定、退费办法、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报告制度。收费标准、学校法定代表人、办学许可变更时,学校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发展改革委、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年度收费收入支出情况,学校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填报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报同级发展改革委、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鼓励民办中小学校实行公开承诺制度。学校可以定期将上一年度的收支概况、成本支出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在门户网站或者校园公示栏进行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民办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收费自律,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以及成本核算等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合理控制成本。
第十八条 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
第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教育行政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