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9〕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4月29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
合肥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0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对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转移支付资金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指中央、省下达我市及市本级财力安排的,为均衡各县(市)区间基本财力,提高县(市)区保障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经市下达县(市)区,由县(市)区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的转移支付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指中央、省以及市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县(市)区,由接受转移支付的县(市)区按照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第四条 市级转移支付资金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省委、省政府、省财政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设立、调整、中止和撤销。
设立、整合、中止和撤销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由市直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或者由市财政局直接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新设市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财政部、省委、省政府、省财政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作为依据;
(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三)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且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四)不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现有市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当逐步明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专项转移支付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市直各部门原则上不得设立对县(市)区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的以奖代补资金,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正常履职的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市级转移支付预算应当单独编制。
市级转移支付预算应当采用“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编制。确需编制转移支付预算的市直主管部门,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项目进行整合,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对下转移支付项目。市直主管部门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转移支付项目时,不得设定过高民生标准和擅自扩大保障范围。
第七条 市级转移支付预算编制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保障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占转移支付资金比重应当逐步增加,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比重应当逐步降低。
市级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应当分地区编制,市级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转移支付项目应当依据充分、内容明确,并且可以提前下达至各县(市)区,不能提前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编列转移支付预算。
第八条 市级转移支付预算一般不编列属于市本级的支出。需要由市级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应当在年初编制预算时列入市本级支出。确需执行中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完整列入市级年初预算。
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将下一年度市级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县(市)区财政部门。市财政提前下达县(市)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完整列入县(市)区年初预算。
第九条 市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应当以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为依据,优化选择客观因素,科学设置分配模型,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公式化等进行分配,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不得规定具体使用项目。
第十条 按照简政放权要求,市级专项转移支付本着下管一级原则,下放资金和项目审批权,采取因素法等方式切块下达县(市)区,由县(市)区统筹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报市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备案。确需直接分配到具体项目的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确定支持项目,由市直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转移支付资金应当通过财政部门下达,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向下级部门和单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
转移支付资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时限下达。
转移支付的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规将转移支付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其他实有账户。
第十二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应当及时进行分解。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擅自调整。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不得将转移支付资金违规用于提高人员经费标准、增加“三公”经费支出、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对企业和个人实行税费减免或返还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支出。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执行管理,动态监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下达和使用情况。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或闲置沉淀的转移支付资金,应当按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具体操作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市直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将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情况专题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除涉及保密事项外,转移支付相关信息均应按照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转移支付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分配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审计部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