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
合房〔2019〕1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房产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1-30)规定,有效,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和完善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制度,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及《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6〕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将新建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
(一)证件证照类
1.《营业执照》;
2.《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其它类
8.《购房提示》(附件1);
9.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10.《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书》、《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表》;
11.《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牌》(销控表);
12.《商品房预售方案》;
1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银行等);
14.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承诺书》;
15.《商品住宅项目学区确认函》;
16.《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17.《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
18.《项目不利因素特别提示》;
19.《民用建筑节能信息》(附件2);
20.自建或委托代建供配电设施的信息;
21.项目商品房外墙立面建筑设计标准说明;
22.商品房项目使用的电梯品牌、型号(应与备案合同一致);
2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4.《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25.房地产开发企业客户服务人员及咨询电话等。
二、公示期限
自本项目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结束。
三、有关要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循真实、全面、准确的原则,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相关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者。
(二)公示的信息,应当采用“公示栏”、“公示簿”和“公示牌”等形式,集中设置在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其中,“公示栏”应当采取固定方式设置;有条件的,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或电脑查询等方式进行辅助公示。
(三)信息公示的尺寸参考标准如下:
1.“公示栏”尺寸不小于120×240 cm;
2.“公示簿”尺寸不小于30×40 cm;
3.“公示牌”尺寸不小于60×80 cm。
(四)有关信息的具体内容:
1.项目不利因素信息主要包括:本项目土地和在建工程抵押情况,小区内部和外围配电房(变电所)位置、垃圾场收集点临时停车位,采光、通风、楼间距、日照不足等情况。
2.建筑节能信息主要包括:墙面、层面、地面等节能信息。每幢楼的节能信息有差异的,需按幢分别公示。
3.商品房项目客户服务主要包括:本项目销售人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咨询投诉电话等。
4.商品房销售价格及房源信息公示牌(销控表)主要包括:房号、楼层、面积等信息,应当及时标注商品房销售进度和状态。
5.自建或委托代建供配电设施的信息主要包括:小区供配电设施是否自建或委托供电企业建设,以及后期是否移交供电公司管理等信息。
(五)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期间,应对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内容进行拍照存档。
四、信息公示的管理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适时对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检查。凡不按照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的,将责令开发企业及相关经纪机构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查处,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
购 房 提 示
尊敬的购房人:
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避免商品房买卖纠纷,请您在购房前,仔细阅读以下提示:
(一)请您认真阅读和了解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设置的公示栏、公示牌和公示台中载明的项目销售信息。如您所购买商品房项目学区、外立面材料、不利因素、电梯品牌、全装修房的装修标准等。
(二)请确认您是否具备购房资格;申请银行、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需确认是否符合相关贷款条件等。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内部登记、VIP卡等形式,向您收取排号费、诚意金、认筹金、保证金、融资、借款等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
请确认您有购买意向的商品房所在楼幢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请认真查阅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的“商品房销控表”与相关网站的销售信息,您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处于可售、抵押可售、现房销售状态。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含楼书、宣传单页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销售人员对您购房的承诺,可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
(五)请认真阅读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格式条款。
(六)您缴纳的购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按揭款等)应当直接存入您所购买商品房对应楼幢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存入方式:
1.在商品房销售现场,使用标注有“合肥市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字样专用POS机,凭缴款编号将购房款直接转入您所购买商品房对应的监管账号。
2.购房人根据销售现场公示的预售楼栋监管信息(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凭缴款通知书前往监管银行办理转账缴款或现金缴款。
如对预售资金监管相关问题存有疑问,请您拨打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咨询电话:0551-62620692。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宣
附件2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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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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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朝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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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护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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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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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热系数(W/㎡.K)/保温材料层厚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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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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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热系数(W/㎡.K)/保温材料层厚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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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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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热系数(W/㎡.K)/保温材料层厚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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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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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热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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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遮阳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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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性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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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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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采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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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计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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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调节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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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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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源机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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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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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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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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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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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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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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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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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
能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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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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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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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能源
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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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筑的节能率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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