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非法占用导致耕地破坏进行鉴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国土资规〔201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国土资源局,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破坏的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立案查处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的耕地破坏鉴定工作,委托厅有关业务支撑单位组织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
二、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立案查处和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的耕地破坏鉴定工作。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具鉴定结论。
三、各市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地耕地破坏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