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计算非法转让土地行为追诉时效问题的复函
皖国土资函〔2001〕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芜湖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计算非法转让土地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收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具有继续状态,应当从合同实际履行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如果同一个违法主体在连续的时间内实施数个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应当从最后一个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