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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人社秘〔2020〕1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 ( 合人社秘〔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1月5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20〕32号)精神,为切实维护外来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鼓励发展新就业形态,支持灵活就业,促进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现就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我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本人自愿,可以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我市户籍符合上述条件人员持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非我市户籍符合上述条件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我市居住证在居住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三、参保人员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300%,由本人自主申报确定,缴费比例为20%。

四、参保人员不得以个体身份往前追溯补缴养老保险费。

五、参保人员同一时间段不得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按《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0〕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4〕17号)有关规定处理。

六、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按《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有关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八、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有关规定计发。

九、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体办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规〔201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办理。

十、如上级有关部门有新规定,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十一、本文件由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本通知已在市司法局登记备案,登记号为HFGS-2020-108。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5日
来源: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