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财办综〔2007〕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07〕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规定,从2007 年5 月1 日起,原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后期扶持资金,整合设立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取消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移民扶助金、棉花滩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项目。

  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7 年河南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豫财办综〔2007〕6 号)中“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项目取消。相应变更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项目。

  三、根据《通知》第十条的规定,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并报财政部批准后下发各地执行。

  四、《河南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移民办关于印发〈库区移民扶助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03〕29 号)、《河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工业局、省水利厅、省移民办关于提取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豫计建设〔1998〕946 号)规定从2007 年5 月1 日起废止。

  



2007 年5 月21 日
来源:河南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