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房〔201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15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产管理局、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
加强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是各级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部门的一项重
要职责。在国家取消房屋转让手续费后,为保证各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继续做好工作,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工作
各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要求,及《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继续做好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楼盘表建管、房屋租赁管理、交易资金监管、中介机构管理等工作。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推进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为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监测分析和调控能力提供保障。
二、保障履行职责所需相关经费
取消房屋转让手续费后,各市县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
省有关部门将对各地履行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职能和信息平台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