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政〔2023〕2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现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含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继续执行现行标准。征收农用地以外土地的,按同一区片中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所在县(市、区)最高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征收周边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新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片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城镇开发边界内最低标准。
四、各地要按规定及时调整公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局调整公布),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五、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我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执行情况深入开展调研评估,根据形势变化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5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政〔2020〕1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名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省政府制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规定调整公布(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局调整公布),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调整公布。标准调整前已依法办理征地批准手续,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足额支付到位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我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继续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河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自然资源厅印发。
征收农用地以外土地的,按同一区片中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执行;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所在县(市、区)最高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周边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6日
https://www.henan.gov.cn/2020/05-12/14536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