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0〕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的《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符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紧缺的基本国情,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实践证明,殡葬改革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是树立文明节俭新风尚,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标志;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资源、环境、人口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动员和号召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带头转变观念,移风易俗,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乱埋乱葬、骨灰装棺二次葬、丧事大操大办的不良风气,巩固殡葬改革成果,推动殡葬事业发展。
二、坚持推行火葬,深入推进殡葬改革
(一)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各地要把推进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努力提高火化率。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城镇及其周边地区、交通便利地区以及平原地区都应当划定为火葬区,逐步扩大火葬区范围。火葬区死亡人口,除国家法规另有规定的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可以划定为土葬改革区,但要严格限制墓葬用地,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遗体相对集中安葬,不使用钢筋混凝土、花岗岩等石材建造坟墓,推广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
(二)坚决遏制乱埋乱葬现象。各地要坚持疏堵结合,综合治理,加大“三沿六区”乱埋乱葬坟墓的整治力度,杜绝骨灰装棺二次葬。采取各级财政投入一点、福利彩票公益金提取一点等方式筹集资金,资助兴建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推行村民骨灰公益性安放。逐步对农村零散墓地实行集中管理。殡葬改革工作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一并部署、一并检查、一并落实,引导群众用先进的殡葬理念、文明的殡葬方式举办丧事活动。加强火化证和公墓安放证管理,严格凭火化证发放丧葬费,严查私印冒用火化证和公墓安放证行为,杜绝遗体偷埋乱葬。结合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对成片乱埋乱葬坟墓采取植树、种草、绿化等遮挡、覆盖措施,使视线范围内看不到坟墓;对零星坟墓或无法遮挡的坟墓迁移进入公益性墓地;对使用白色瓷砖等浅色建筑材料建造的坟墓进行整改,使其基本融入周边环境。
(三)积极推行骨灰多样化处理。各地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乡村建立公益性骨灰堂,引导群众采用不占地或少占地的骨灰安葬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采取壁葬、树葬、花葬、草坪葬及骨灰撒散等绿色生态葬法和土葬改革区自愿火化的给予奖励、补贴。殡葬服务单位依群众申请应当统一组织骨灰撒散活动,可以向政府申请业务补贴。公墓、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骨灰存放设施,设置树葬、花葬、草坪葬墓区,推广使用可降解骨灰盒,增加陵园文化艺术内涵。
(四)树立文明节俭丧葬新风。各地要把文明治丧纳入创建文明城市和新农村建设的评选范围,作为文明城市和新农村建设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丧葬丧事管理,鼓励城镇居民在殡仪馆办理丧事,农村丧事由村民委员会或移风易俗理事会组织。每年3月16日至4月15日为全省“殡葬改革宣传月”,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的作用,开展殡葬宣传进社区活动,提倡开展鲜花祭扫、居家祭扫、社区公祭、网上祭扫等文明祭扫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倡导文明丧葬新风。坚决制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建灵棚、办丧扰民、沿街游丧、抛撒纸钱和在公墓、公益性墓地内随意燃放鞭炮、焚烧祭品等行为,杜绝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打击丧葬骗财等行为。
三、推行惠民政策,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一)建立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各地要加大基本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特别是火化设备的环保节能改造和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的公共投入力度,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断增强政府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将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福利彩票公益金可以用于支持殡葬救助保障和设施设备建设。
(二)加快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遗体免费火化制度,推行城乡困难群众骨灰公益性安放,着力从实行政府奖励和补贴等方面出台更多惠民殡葬政策,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服务保障体系,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逐步扩展到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埋单。
(三)加快推进公益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由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各地要加大力度,对承担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的火化殡仪馆进行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实行公益性运营;按照国家环保节能要求对遗体火化炉、遗体冷藏柜、遗物焚烧炉等殡葬设备进行改造,对社会资本建设的具有基本殡葬服务功能的火化殡仪馆,可采取政府赎买方式转为殡葬服务事业单位,并适当增加基本殡葬服务内容;大力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满足群众骨灰安放需要。
(四)严格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强化收费监管,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努力降低市场调节价。在财政设立殡葬管理专户,属于事业单位管理的殡葬服务收费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对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所有收费项目(已经包括了5%的殡葬管理费),各殡葬服务单位都必须按标准及时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主要用于公墓封园后的墓园管理和设施设备更新,不得挤占挪用。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可以收取成本费,但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收费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进行公示。
(五)依法加强公墓管理。进一步强化公墓的审批和监管,依法加强少数民族公墓和宗教活动场所骨灰安放设施的管理。未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不得建设经营性公墓;已建公墓原则上不得扩大已占地面积,要探索公墓用地循环使用途径,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公墓中、低档次墓穴建造比例应当占墓穴总数的80%以上;任何形式的公益性墓地不得转为经营性公墓。
四、加强行风建设,提升殡葬服务水平
(一)规范殡葬服务行为。各地要大力开展殡葬行业“文明窗口单位”创建和殡葬改革示范活动,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考核为基础的综合评价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和服务问责制,推行“一站式”服务和便民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手段,优化服务环境,完善服务网络,确保服务安全,注重服务效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个性化丧葬需求。
(二)提高殡葬管理队伍素质。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殡葬管理队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坚决纠正殡葬管理队伍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殡仪服务中的行业不正之风。按照国家关于殡葬行业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遗体接运、防腐、整容、火化、殡仪服务和公墓管理等殡葬职业的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探索建立职业资格证制度,畅通殡葬职工职业晋升渠道,做好殡葬职工职业生涯规划,提升殡葬职工职业素质。
(三)完善清明节工作保障机制。各地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的清明节工作机制,在应对清明节群众集中祭扫、做好安全保障、树立文明新风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应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建立集预测、预警、预报、监测、快速反应于一体的清明节工作应急管理机制,并纳入政府重大公共突发事件预案体系管理。
五、坚持政府主导,理顺殡葬管理体制
(一)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政府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殡葬改革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承担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方面的职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加强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殡葬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进行审批;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监管,制定切实可行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大对乱收费问题的治理和查处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支持惠民殡葬政策措施出台、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殡葬设备环保节能改造和火化殡仪馆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殡葬用地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节约殡葬用地,依法查处乱埋乱葬和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林业部门要依法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严厉查处毁林造墓等违法行为,把“三沿六区”乱埋乱葬坟墓绿化遮挡纳入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殡葬用品市场的规范和管理,严厉打击和查处经营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丧葬用品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医院太平间的管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尸体管理和接运,杜绝尸源从太平间流入社会乱埋乱葬。公安部门要对在丧事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在城区内大街小巷违章占道的丧葬活动、出殡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监察部门要对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及有关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殡葬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各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辖区殡葬事务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
(二)推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各地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管理与经营分开、监督与经办分离,实现殡葬服务经营的公平、诚信,殡葬管理监督的公开、公正。各级政府部门不再参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的建设和经营,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任职或兼职,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获取利益。殡葬管理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殡葬管理职能,认真开展殡葬执法,在人、财、物等方面与殡葬服务单位和企业脱钩,不得从事殡葬经营活动,不得向殡葬服务单位和企业收取任何管理费用。殡葬服务事业单位要将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分离,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把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考评体系。政府领导要亲自抓,带头调研,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部署工作任务,狠抓工作落实,重点解决殡葬难点、热点问题。要关心、支持殡葬工作和殡葬职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制定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要结合本地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发展的具体目标和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方法步骤。要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生态等情况和殡葬事业发展趋势,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以县为单位制定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规划,统筹考虑殡葬设施数量、规模、布局、功能和殡葬设备配置标准。
(三)深入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要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宣传火葬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三个文明”建设的现实和历史意义,指明乱埋乱葬和丧事奢办的危害,引导群众破除封建迷信和陋习,树立文明丧葬新风尚,形成良好、浓厚的殡葬改革社会氛围,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支持和参与殡葬改革。
2010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