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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具体应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具体应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皖土(函)字〔1998〕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太湖县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公益事业”是否包括学校的请示悉。现答复如下: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公益事业”,是指乡(镇)村中为进行社会活动和适应公众的文化、教育、卫生医疗、保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而设置的各种事业,包括学校、卫生所、幼儿园、敬老院、体育场、电影院等。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八日
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