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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5〕14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发改法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

一、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各市县自2015年11月20日起非居民销售气价统一降低0.7元/立方米,调价时间追溯至11月20日抄见气量执行。化肥用气继续维持现行优惠政策,价格水平不变。

二、改革天然气门站价格管理制度。现行最高门站气价管理制度,改革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降价后,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本通知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自2016年11月20日起允许上浮。

三、精心组织实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35号)和《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明确将管道天然气的配气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请各市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工作方案、精心安排部署,于12月10日前出台实施方案,及时释放改革红利。

四、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各市县和各管道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非居民用气降价政策,确保此次天然气价格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并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23日
来源: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