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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做好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做好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改〔2001〕1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15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房改领导小组、物价局:

为了继续做好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工作,进一步落实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促进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成本价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过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现有公有住房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精神继续出售,每年度成本价一律在上一年度价格基础上提高5-10%,具体价格由当地房改、物价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并报省房改办、省物价局备案;肥东、南陵、太和、泾县等县,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成本价仍需按皖房组字〔1998〕37号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市、县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执行工龄折扣和住房折旧两项优惠政策。

三、凡现有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已接近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市、县,可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并轨,报省房改办、省物价局备案。

四、重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政策,严禁1999年底后竣工的新房按现有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出售。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日
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