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暂行)
合政办〔2016〕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令第6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合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以下简称“合乘”)的指导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鼓励和倡导公益性无偿互助合乘。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分摊费用只能按合乘里程计费。合乘服务提供者可在全天提供不超过4次合乘出行。
四、合乘平台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二)通过技术手段做好合乘出行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并实名注册登记合乘双方及合乘服务车辆信息;发布的合乘出行信息,应当包括驾驶员身份、车辆型号及号牌、起讫点具体地址、出发时间、合乘线路及里程、预估分摊金额等相关信息;上述相关信息主动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三)加强数据信息安全管理,留存备查,并不得泄露或作其他用途。
五、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合乘服务提供者本人所有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六、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且驾龄达1年以上。
七、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八、合乘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不得以合乘、顺风车、拼车等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九、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