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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用地的意见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用地的意见

皖国土资函〔2016〕2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5〕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51号)精神,支持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模式项目实施,落实多种方式供应土地政策,规范PPP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并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正确界定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用地范围。对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13类公共服务领域用地,凡纳入国家、省、市、县PPP项目库,或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应纳入用地保障范围。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用地,依据已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和经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按照相关程序,安排用地的供应。

二、创新土地供应服务机制,保障PPP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发改、财政、住建、规划、环保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系与协作,掌握项目用地需求信息,建立用地安排、土地供应协调机制。涉及PPP项目新增用地的,要做到早介入、早谋划、早服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PPP项目,优先安排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各地要创新土地供应服务方式,优化内部流程,推行并联运作,建立简化、畅通、信息共享的一站式审批服务流程,确保流程服务和项目用地落实到位。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推行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整合工作流程,把多样化土地供应政策落到实处。凡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PPP项目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也可按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营利性和准经营性PPP项目用地,应当按国家规定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应。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用于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建设。

四、加快完善基准地价体系。要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等有关规范要求,做好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程要求,把PPP项目用地纳入基准地价体系,力争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涉及PPP项目基准地价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其成果报经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做好PPP项目用地监管工作。加强项目用地供后监管,防止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对涉及PPP项目用地的,应当作出以下规定或者约定:

(一)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2016年2月4日
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