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安徽省主要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皖自然资规〔201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国家权益,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7〕29号)及《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规定,在对省内主要矿产近年来市场交易价格和矿业权历史评估水平统计分析调研的基础上,我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41个主要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以下简称“基准价”),已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做好基准价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基准价适用于省内各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时使用。具体包括:
(一)新设矿业权有偿出让的;
(二)已设矿业权需进行有偿化处置的;
(三)有偿化处置后,经储量核实矿业权内有新增矿产资源储量需要征收出让收益的;
(四)矿业权延续、变更(含扩界)、整合,按规定需征收出让收益的;
(五)经批准增列、增加矿种需要征收出让收益的;
对矿业权人之间转让的不属于本通知调整范围。
各级政府在编制本地区矿产资源资产负债表时可参考本基准价。
二、适用条件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其底价不得低于基准价。
(二)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值和市场基准总价就高确定。
三、相关要求
(一)基准价不能代替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二)为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对单宗零星资源出让收益市场基准总价小于20万元的,可简易评估,提交评估表。
(三)各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信息公开。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独立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负责。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可取消评估报告的专家审查。
(四)基准价中未列矿种,可参照相近矿种计算,并由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