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扶助工作的意见
合政办〔2014〕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我市机构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19年11月19日)规定,第八条修改为:“8.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代缴全部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第九条修改为:“9.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由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仍有超出的部分,由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扶助专项资金在5000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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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进一步加强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下同)关怀扶助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实行城乡统一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05元、375元。城乡统一标准的资金差额,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承担,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设立市级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扶助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时,给予紧急救助;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给予扶助;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进行探视慰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基本生活保障
3.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应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应按政策规定分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安排,并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城乡建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5.支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合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优先安排养老照料。对60周岁(含)以上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选择居家养老的,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上的,享受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各级养老服务机构要优先为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的老年父母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和丧葬服务补贴制度。对60周岁(含)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对象,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依据其失能程度,按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三级标准,分别给予每人每月发放500元、400元、300元的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承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全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8.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代缴全部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
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由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仍有超出的部分,由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扶助专项资金在5000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优先安排医疗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帮扶关怀工作
11.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确定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利用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扶助专项资金,每年给每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对象发放480元的抚慰金。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协会)
12.实施紧急慰籍。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扶助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发放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各县(市)区、开发区积极落实相应的救助措施,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救助。(责任单位: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计生协会,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提供收养服务。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4.扶持就业创业。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优先帮扶其就业创业。定期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就业信息,开展免费创业和就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提供法律援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事项的,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应提供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人口计生委)
16.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独生子女,在公办幼儿园或有资质的民办幼儿园(托幼机构除外)就读的,实施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可享受学校帮扶政策和申请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可享受免学费政策,或学校帮扶政策,一、二年级在校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及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独生子女根据学生生源地,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每人每年共500元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中小学生给予生活补助,按每人每年共1000元标准对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残疾学生给予生活补助。残疾独生子女按照相关规定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各地可根据实际,对残疾独生子女学生提供交通补助,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残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7.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基金会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紧急慰藉、圆梦行动、平安保障、亲情牵手、志愿服务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关怀扶助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口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计生协会)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8.提高思想认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落实到位。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扶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纳入各级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责任单位:市人口计生委、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9.强化经费保障。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扶助所需资金,中央、省、市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负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统筹解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本意见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