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本方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2023版合肥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
对象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1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休闲优待服务 |
参观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 |
物质帮助 |
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2 |
政府购买
社区基本
公共养老
服务 |
直接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养老;社区各类基本公共养老活动服务组织、策划及活动管理;社区基本公共养老服务质量监督及信息管理。 |
关爱服务 |
老年人免费享受社区提供的基本公共养老服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
市民政局 |
|
3 |
就医便利服务 |
便利老年人就医服务。 |
关爱服务 |
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4 |
提供社区活动场所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
关爱服务 |
老年人免费享受社区养老服务站(幸福院)各类活动场所。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
市民政局 |
|
5 |
老年教育服务 |
覆盖市、县、乡、村四级老年教育体系的服务网络。 |
关爱服务 |
执行《合肥市老有所学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
市教育局 |
|
6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按照省级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执行。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7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照护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卫生公共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
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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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
物质帮助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
市交通运输局 |
9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具体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按月发放至个人。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10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
省、市、县三级政府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
11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文件执行。 |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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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帮助 |
经济困难的半失能、全失能老年人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范围,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分别享受600元/月、400元/月的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13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给予补贴的改造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户。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
14 |
就餐补贴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就餐补助。 |
物质帮助 |
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等,可适当给予就餐补助,补助范围、方式和标准由市、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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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法律援助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其因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办理公主、司法鉴定的,同时提供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服务;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免费咨询和法律服务指引服务。 |
司法援助 |
按照《合肥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实施方案》执行。 |
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
市司法局 |
16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参照当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实行差异化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对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应从高享受。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17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对照顾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养老护理技能培训。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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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托养服务 |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为居家长期不能自理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 |
照护服务 |
为符合条件的居家长期不能自理老年人提供每年不超过28天的短期托养服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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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省以上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20 |
特困老年人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60%,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省以上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21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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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特困老年人 |
特困供养对象长期医疗护理保险 |
在保险期限内,对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的特困人员提供护理服务或住院护理补助,对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残的,按伤残程度赔付伤残保险金。 |
物质帮助、照护服务 |
具体以市级招标文件和合同为准。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
市民政局 |
23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探访服务 |
面向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精神慰藉等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通过电话、上门探访等形式开展探访。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
市民政局 |
24 |
适老化改造 |
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中高龄、失能或残疾人。 |
物质帮助 |
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执行。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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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优抚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
市退役
军人局 |
26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按照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执行。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
27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按照残疾人不同残疾等级,研究制定并按程序报审分档补贴标准。建立补贴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
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省以上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28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按照《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执行。 |
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省以上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