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政秘〔2020〕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市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9月4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合肥市市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央、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发〔2019〕2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市直各部门对新出台或修订的财政支出政策、新增重大支出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  事前绩效评估应遵循依法依规、绩效导向、客观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委、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部署;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四)市直部门职能、发展规划;

(五)财政预算管理要求;

(六)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七)其他相关依据。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范围。

(一)拟新出台或修订且需市本级财政资金保障的支出政策;

(二)拟新建或改扩建且需市本级财政资金保障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拟新增市本级预算资金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四)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或预算管理需要,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的其他支出项目。除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紧急实施的政策或项目外,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内容。

(一)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决策过程是否科学规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要求,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明确的服务对象,是否经过充分调研论证,是否与其他政策和项目交叉重叠等。
(二)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项目支出内容和标准、政策补助对象和标准是否恰当,是否体现适用原则,是否超标准配置,政策和项目的财政投入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测算方法是否科学,投入方式是否最优,投入成本与预期效益是否匹配等。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相关规划及计划相符,是否与现实需求相匹配,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可衡量,指标值是否合理、可考核等。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论证程序是否规范,组织实施方案、措施和完成时限等是否科学合理,不确定因素和风险是否可控等。
(五)筹资合规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筹资渠道是否明确和合法合规,筹资规模和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是否符合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是否超出财政可承受能力等。
(六)其他需评估的内容。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的职责分工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职责分工。

(一)市直部门职责。市直各部门是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事前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对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拟新出台或修订的财政支出政策、新增重大支出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其中,牵头政策制定的市直主管部门应结合政策制定流程,组织对新出台或修订的财政支出政策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策制定和申报预算的必备要件。

投资主管部门应按照事前绩效评估的要求,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内容,结合项目审批同步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和申报预算的必备要件。

(二)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制度办法;负责健全预算评审机制,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加强对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直接开展或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可以采取专家咨询、现场调研、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开展,一般应包括确定评估对象、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收集审核资料、开展评估论证、出具评估报告等程序。

第四章  事前绩效评估审核和结果应用
第九条  市直各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在申报预算时,需向财政部门同步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政策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在出台或修订财政支出政策、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需向财政部门同步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第十条  财政部门结合预算管理流程,加强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的审核,重点审核评估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论证依据是否充分合理、论证逻辑是否清晰透彻、论证结论是否客观可信。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将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要求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对于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的,出具审核意见后予以退回,并指导相关市直部门修改完善;对投入规模不明确,超过财政可承受能力,存在财政风险隐患及不属于市本级财政支持范围的政策和项目,出具审核意见后予以退回;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审核通过且确有必要的政策和项目,按政策和项目管理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纳入支出政策库和项目库统筹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