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管理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4〕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国土资源局,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为进一步加强市地质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市站”)的管理,明确任务、规范程序,确保工作质量,切实为我省地质环境保护尤其是地质灾害防治提供有力技术支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称“省厅”)和各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市局”)要求,各市站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地质灾害调查、巡查、核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月报和年报统计等工作;根据地质灾害调查、巡查和核查结果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专业技术监测和群测群防技术指导,按照省厅统一要求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和群测群防监测点数据库建立、管理、实时更新与查询,以及相关资料收集归档。
(三)配合市局做好地质灾害气象分析、云图监视和预警预报等工作。
(四)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应急水源地监测与保护,按要求分别向省厅、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和市局提交相关资料和分析报告。按照要求编制、汇总、上报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报表和信息。
(五)按照市局要求做好因超采或疏干地下水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协助国土部门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以及保证金核算、缴存,督促矿山企业按综合治理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等相关工作。
(七)省厅和市局赋予的其他工作。
二、实施管理
(一)总站对市站负责人的任命、工作人员的调整,要事先征得所在市局同意,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备案。市站人员的学习、工作、考勤、考核等应参照市局管理办法一并管理,在市局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局应为市站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市站要按照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在落实工作中,特别是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遇到困难时,总站要及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提供支持。为保持业务工作连续性,总站应保持市站人员相对稳定,未征得省厅和市局同意不得随意变动。
(三)每年年初,总站会同省厅地质环境处、资源恢复整治处和所在市局对各市站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人员表现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以所在市局意见为主。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经考核成绩突出的市站和个人,总站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与其绩效奖挂钩,并作为下一步人员调配使用的依据。对于连续3年考核靠后的市站和个人,总站要会同市局深入核实和分析,对确属市站和个人原因的,要认真做好转化工作。经做工作无明显转变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站要在市局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主动服从市局管理,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严格工作纪律,落实工作措施。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重点工作认真完成,及时向总站和市局汇报工作开展情况,按时提交月季报、半年报、年报及各项监测资料和相关成果报告。市站负责人外出,必须经市局分管领导同意。
(二)各市局要加强对市站人员的统一管理和领导,严格要求市站人员遵守各项纪律,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关心市站人员工作、生活,为市站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环境。
(三)总站要为市站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交通工具,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以利圆满完成各项任务。每年要在适当时间集中对市站人员进行再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市站人员的爱岗敬业意识,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每年对市站开展1次以上的业务检查指导,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四)省厅每年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各市站开展工作提供一定的经费补助。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