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建法函〔2018〕2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15日》规定,现行有效。
淮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对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系地方政府规章,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系行政法规,依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和第49条“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商品房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不再进行质量核验,核发竣工验收证书。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