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根治欠薪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合政〔2022〕2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安徽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治欠发〔2020〕3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4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新就业形态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不断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司法联动惩处、社会协同监督的长效机制。至2025年底,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确保违法欠薪行为得到全面治理、劳动者足额领取工资、欠薪问题动态清零,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具体工作目标为:政府投资项目和国企项目没有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欠薪案件;在建工程项目(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和备案数为基数)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3%以内,无500万元以上重大欠薪案件;企业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
二、工作举措
(一)深化源头治理,夯实资金保障基础。
1.落实建设单位资金安排监管。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新建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核实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对建设单位提供资金虚假证明,一经查实,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不再核发其申请的其他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2.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合同额8%-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也可以用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替代。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可根据政府下达的建设资金计划或合同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作为支付担保凭证。在我市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保证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担保凭证网络验证途径。对不能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书的建设单位,视为建设资金不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加强施工单位建设资金保障。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要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充足,人工费按月足额拨付。实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严禁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社会投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的,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数额、计息方式和偿还期限。对社会投资项目垫资承包的施工单位,不得再要求分包企业垫资建设,一经查实,由行业主管部门记录不良信用。
(二)加强过程管控,落实支付保障制度。
4.依法依规签订工程合同。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严禁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违规收取项目管理费、订立“阴阳合同”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各地要依法开展工程建设合同造价专项整治执法检查,查处违法定价、低于成本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5.规范运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账户信息应与施工合同相关信息一致,严禁使用各类二级分户替代专用账户使用。凡未设立专用账户或开设专用账户但未使用,以及专用账户资金未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6.严格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管理。我市工资保证金以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方式缴存,保函为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资保证金保函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7.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对进场务工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应当全覆盖。实名制管理应覆盖下列事项:信息完整的劳动合同、农民工工作岗位、实时考勤、完成工作量、工资支付等信息并建立用工管理台账;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对实名制登记制度不落实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8.充分发挥劳资专管员专管作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工程项目部配齐配强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考评、持证上岗。劳资专管员应熟悉掌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资料,参与调解劳资纠纷和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
9.严格工程价款结算。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且支付的进度款不低于期中结算价款的80%。建设单位不得以未竣工验收、未完成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否则视为故意拖欠工程款。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记录不良信用;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规范支付流程,保障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10.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足额拨付人工费预付款,并作为监理人下达开工令的必备条件之一,要严格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进度,按月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本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确定人工费用占总工程款的比例。房屋建筑工程不得低于25%(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不低于15%);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不得低于12%;电力、通信等工程不得低于10%。以上占比均为当期实际完成工程产值的占比。凡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制度不落实的建设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除依法承担责任外,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1.全面实行总包单位代发工资。分包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全面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按月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并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不得因与分包单位产生工程数量、质量、造价争议而不按规定代发工资。对违反代发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录不良信用;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2.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将工资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资款打入分包单位账户或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因承包作业不能按月核清工作量的,每月支付的工资一般不低于应付工资的80%,剩余工资每半年结清,并在所属作业完工之日起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全部结清。对退场的农民工或用工不满一个月的临时性用工,应当在农民工退场前完成工作量核算,并于退场之日起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结清工资。
(四)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13.完善组织机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领域,完善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的联合维权工作机构,市人社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派员进驻;交通、水利、轨道、引江济淮、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通信、电力等工程领域的主管部门、单位各自成立专门的农民工维权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各自领域的欠薪问题;非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由人社部门负责。维权工作机构要有专人负责、专门的办公场所和投诉举报电话。各地按照市级工作模式建立或完善维权工作机构,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
14.明确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工作。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治理、解决本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对违反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保证金存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等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及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立案和侦查取证,对情况复杂、甄别困难的欠薪案件及时提前介入,依法处理各类非法手段讨薪、讨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构成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及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助城建、人社部门,督促建设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资金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被行政处罚的施工单位限制参与工程投标等相关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司法、工会等部门与组织按照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15.压实企业责任。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审核与监督责任,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依法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义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法履行发包、承包责任,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五)完善处置流程,提高投诉办理时效。
16.全面掌握欠薪线索。依托劳动保障监察指挥中心、市欠薪维权小程序、12345热线、12345人社分中心12333热线、公安情指中心、直接来访来信、网络舆情等全口径投诉渠道,建立全口径欠薪台账。对热点舆情、跨区域等重难点案件,首问负责单位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确保问题及时处置。
17.快速处置欠薪线索。建立行业工作专班和农民工讨薪类诉求办理的“一清单七制度”工作机制,根据“属地管理优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欠薪线索第一时间甄别研判,快速交办处理,逐一分类建档,全过程书面记录,动态销号管理,形成受理、分办、办理、督办、提级办理、回访、重办、移交的工作机制,确保线索件件有着落、事事有据可查,防止线索久拖不决,重复反映。
18.严厉打击欠薪违法犯罪行为。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前介入、案情会商等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整改的企业和相关负责人,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9.完善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应积极筹措资金,必要时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部门等建立警情联动机制,妥善处置因欠薪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严厉打击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20.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紧紧围绕根治欠薪工作目标,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1.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落实属地政府责任,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全面落实制度,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各级人社、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本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第一责任人,根据职责划分抓好本领域根治欠薪工作。
22.统筹推进意见实施。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严格工作举措,制定适合本地本行业的实施方案,按照意见要求统筹推进,确保我市根治欠薪工作目标圆满完成。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