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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5〕11号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保障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尽快建成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使所有规模养殖场户都要通过自建设施或委托处理纳入无害化处理体系,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的向江河湖泊水库抛弃病死畜禽的事件,确保不发生重大的病死畜禽流入市场的事件,基本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二、生产经营者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承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全省各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屠宰场、活畜禽交易市场要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要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逐步建立覆盖养殖、屠宰、加工、销售等全过程的可追溯体系。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要委托专业无害化集中处理单位代为处理。各地要通过与养殖户签订责任承诺书等方式,明确责任要求,加强监督指导,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三、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属地管理制度。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级政府报告。跨设区市流入的病死畜禽,由省农业厅会同有关设区市政府和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跨县(区)流入的,由设区市农业部门会同有关县级政府和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全面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部门责任。建立农业、发改、公安、财政、保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参加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病死畜禽犯罪行为;发改部门牵头组织编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规划,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落实屠宰环节和规模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金,加快资金拨付;保监部门要负责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赔付相结合的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食品加工、销售环节的病死畜禽产品案件;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完善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五、建立全覆盖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要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鼓励和支持病死畜禽专业化、社会化、跨区域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建设;支持研究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和装备,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无害化、资源化的工艺技术。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在完善防疫设施的基础上,利用现有医疗垃圾处理厂等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从2015年开始,全省每个县(市、区)至少要建设1个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按照“政府监管、财政补助、市场化运作”等方式,鼓励和指导大型规模畜禽养殖场、屠宰场、活畜禽专业市场等自行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立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处理体系;严格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工作,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作为运营的必要条件,无处理设施的养殖场、屠宰场与集中处理场签订委托处理合同,并保证病死畜禽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六、完善对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制度。农业(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网络)等,延伸到乡镇,并在乡镇集贸市场、屠宰场、村委会、养殖密集区等场所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形成覆盖广泛、反应便捷的举报网络,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对举报单位或人员的奖励经费由本级财政从现有相关专项经费中统筹解决。

  七、始终保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和监管领域,建立巡查机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主动出击,严厉打击。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抛弃、贩卖、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农业(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对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八、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投入。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用于补助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及运转。省发改委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基本建设投入,畜牧业生产性项目资金要优先考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要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倾斜。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投资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市、县级财政也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的投入。

  九、完善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利益补偿机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偿机制。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财政补助等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能够实现正常运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由规模养殖场扩大到散养户。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可以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全省全面开展育肥猪保险,减少养殖场户损失,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得赔偿。

  十、建立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落实市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加强对各地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立工作的调度与督查,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序推进。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及其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内容,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及其无害化处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

2015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