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6〕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0月8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
合肥市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理念和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债〔2015〕143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合政办〔2014〕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是指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对市直各部门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部门使用财政资金的绩效情况进行评价,将考核及评价结果运用于政府目标考核和预算安排,并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不力,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较差的市直部门及县(市)区、开发区进行问责的活动。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的对象包括使用财政资金的市直各部门及各县(市)区、开发区,考核的范围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资金。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问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由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
市财政局负责在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牵头开展市直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根据考核及评价结果提出考核问责建议。
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组织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自评及问责整改。
市直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自评及问责整改。
组织、人社、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能分工,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
第三章 考核问责程序和方式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的程序:
(一)市直各部门及各县(市)区、开发区自评。
年度终了,市直各部门按要求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自评,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自评打分,各县(市)区、开发区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自评打分,将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报至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审核并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第三方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对市直各部门及各县(市)区、开发区自评打分、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同时对市直各部门实施的重大项目支出和整体支出牵头组织开展第三方中介机构绩效评价。
(三)市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初评。
市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情况和市直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绩效评价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考核结果及问责方式,报请市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四)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绩效考核结果及问责方式,批准并实施考核问责。
第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的方式,包括纳入政府目标考核、挂钩预算安排、通报及约谈。
(一)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增设“预算绩效管理”考核指标,设置一定分值。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考核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市直各部门,考核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和财政支出绩效两方面情况。由市财政局负责汇总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百分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送市政府督查和目标办按权数计分。
(二)挂钩预算安排。按照市直各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占50%权重)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占50%权重)结果,由市财政局计算形成综合得分,并划分为优秀(85分以上)、良好(70-84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级,分别按“优先、支持、从紧、取消”的原则与预算安排挂钩。
1.优秀:按优先原则,编制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该项目下一期专项资金;
2.良好、合格:在单位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后,分别按支持、从紧的原则,编制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该项目下一期专项资金;
3.不合格:列入“财政支出绩效考核结果黑名单”数据库,对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压缩5%到10%,取消财政支出绩效问题突出项目资金后续安排。
(三)通报。
由市政府办公厅对市直各部门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对管理工作较好,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单位进行激励;对管理工作较差,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批评。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谁组织实施、谁负责公开”的原则,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绩效评价结果,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公开财政支出绩效自评结果。公开的内容应详实准确,包括预算绩效管理基本情况及绩效评价基本情况、评价结论及问题建议等方面。
逐步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与同级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信息联通共享,形成联动合力。
(四)约谈。
1.约谈范围。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不全、组织不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严重偏离绩效目标的市直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由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约谈。
2.约谈要求。由责任部门对照查摆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责任部门进行点评分析,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以及在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资产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移交财政、审计、监察、司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办法。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