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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城乡建委市安监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城乡建委市安监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1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城乡建委、市安监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涉及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是各级政府社会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建设迅猛发展,在市区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的工作机制,有利于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网格化、属地化管理,有利于促进“大安全”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政策、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予以保障,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和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的意见

市城乡建委 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192号),现就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市、区两级分级监管,部分建设工程监管职责交由各区政府履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区政府的监管范围和内容

按照“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层级监管、权责对等、循序渐进”的原则,将部分建设工程的开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备案、行政处罚等工程监督管理职能交由各区履行。

(一)监管范围。

1.各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和自筹资金建设的市政道路及基础设施项目;

2.各区工业园内18层以下(含地下室,不包括18层,下同)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非市级投资重点市政工程项目;

3.各区政府及部门、所属单位作为建设主体,18层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及各区政府实施的各类整治工程;

4.各区辖区内二次装饰装修工程。

(二)监管内容。

1.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2.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创建、建筑市场、民工工资清欠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办理。

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政务新区、滨湖新区现行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不变。

二、实行分级监管的日期

自2011年8月1日起,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市、区两级监管,按照上述工程项目范围,各区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为界定,开展各项监督业务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合政〔2010〕192号文件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的要求,切实履行和承担本地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区应于2011年6月底前,建立具备法定资质的监督机构,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和质量监督技术人员须占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并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相关设施设备和工作经费。

(二)加强指导,顺利交接。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认真谋划,制定方案,切实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项交接工作。市城乡建委将加强工作指导,成立业务指导小组,对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开展为期1年的指导;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业务培训,提高区级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对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职情况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三)加强检查,监管到位。各区安监局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有关单位整改落实到位。市安监局、市城乡建委将建立联动督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严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职能交接过程中,出现管理真空;对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