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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巢湖市市容管理局《关于对在荒山购买土方用于城市工地建设造成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巢湖市市容管理局《关于对在荒山购买土方用于城市工地建设造成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建法函〔2011〕4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15日》规定,现行有效

巢湖市市容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在荒山购买土方用于城市工地建设造成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中关于建筑垃圾的定义,在荒山上购买的土方应不属于建筑垃圾,你局理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如果在土方运输过程中造成路面污染,应按照第四十二条第七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接受处罚的当事人应为造成路面污染的行为人或单位。

此复。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年5月6日
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