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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合政办秘〔2014〕1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皖政办秘〔2014〕44号)精神,保障全市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构建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企业为主、项目扶持,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稳步推进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积极开展病死畜禽安全收集、处理达标等无害化处理工作。

2015年,全市基本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二、建设内容
(一)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体系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辖、业主负责、部门监管”的原则,明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各方责任。

1.明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养殖场、屠宰场及运输者、经营者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人,应当对其养殖、屠宰、运输、经营过程中的病死畜禽实施无害化处理。

2.建立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职能部门及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依法做好饲养、屠宰和运输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职能范围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
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确保安全、合理分流”的原则,建设覆盖全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

1.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按照“管控得住、处理得了、效果要好”的要求,建设多层次功能互补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一是奶牛养殖场、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及所有定点屠宰场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支持鼓励推广建设生物发酵降解无害化处理设施。二是家禽养殖场、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下的养殖场户要因地制宜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可以建化尸窖(池)。三是各县(市)可由县级财政投资建设或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建设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其他环节的病死畜禽。科学测算无害化处理厂的覆盖范围,综合考虑其处理能力等因素,配备必要的病死畜禽专用运输车、运输袋以及相应的设施设备等。乡镇或村要设立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点,并配备冷库、冰柜以及短途运输设备等,由专人统一收集运送到无害化处理厂。无害化处理厂、病死畜禽收集点的选址,应与城乡居民居住区保持合理的距离,尽可能位于居住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做好相应防护措施,特别是无害化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相关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四是新建的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宰场同步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2.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选择无害化处理方式。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要包括深埋、焚烧、高温高压化制、生物降解和热解炭化等方法。一是对病死畜禽应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应考虑最大程度降低成本、节约资源以及各种无害化处理方法的优缺点等因素选择无害化处理方式;三是对发生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等动物疫病死亡的畜禽必须实施工厂化焚烧处理。

(三)探索建立有效的病死畜禽收集处理运行机制
建立“职责明确、衔接紧密、运行顺畅、保障有力”的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把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到实处。

1.明确公共服务机构的职责。县(市)设置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的职责是对辖区内除自行处理以外的所有病死畜禽,进行统一收集、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承担因疫情扑杀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部门指定的任务;乡镇、村设立的收集点的职责是收集暂存农村散养户的病死畜禽和城镇居民饲养死亡的宠物,收集点由所在县(市)设置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统一管理。

2.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的运行保障。由县级财政投资建设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各县(市)财政要将其运行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运行。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无害化处理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实行市场化运行。

3.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落实责任制。一是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和无害化处理厂要派出专门人员负责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二是要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三是要积极配合食药监管、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经营病死畜禽行为。

(四)健全和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扶持政策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应列出专项经费,积极支持养殖场、屠宰场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一是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运输车辆列入农机补贴范围;二是对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建设无害化处理化尸窖(池)予以奖补。市级财政一次性安排500万元,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到各县(市),各县(市)配套后奖补给企业;三是对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下的养殖场户及家禽、奶牛等畜禽养殖场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制定政策,给予一定补助。

2.建立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的机制。加快推进畜禽保险试点工作,建立畜禽保险与无害化处理挂钩机制,畜禽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实施无害化处理。

3.强化无害化处理监管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相应增加基层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用于监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工作经费。

4.建立病死畜禽举报奖励和违规处罚机制。建立病死畜禽举报奖励机制,对乱扔和贩卖加工病死畜禽的举报,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将不按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违法失信的养殖场列入黑名单,降低分类管理等级,实施重点监控并予以曝光,同时取消一切相关政策性补助,三年内不予申报和安排任何项目补助,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能力建设
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一是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二是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六)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
推进标准化养殖,提高养殖水平,加大整合力度,发展生态化养殖。改善养殖条件,提高兽医服务水平,降低动物死亡率。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制度,饮用水水源地、江河源头应划定为“禁养区”。风景区、城市郊区等生态敏感区、重要区域应划定为“限养区”,禁止兴建畜禽集中养殖场,并逐步削减零星养殖的养殖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收集处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违法弃置在公共场所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收集处理。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保险机构要全面落实畜禽保险,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环保工作的指导,防止出现二次污染。财政部门要制定实施有效的扶持政策,落实经费保障。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二)加强宣传引导
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畜禽饲养者、贩运经纪人及屠宰场举办者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积极宣传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对防范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此项工作,为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联合执法
各级公安、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尽其责,建立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收购、贩运、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倒逼机制,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2014年12月30日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