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合政办〔201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一)基金的设立。设立合肥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接受中央、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等功能。
(二)资金的筹集。每年根据合肥市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疾病应急救治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当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资规模,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除中央、省补助及上年度结余外,由市级财政承担。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量入为出,包干使用,当年如有结余,滚动次年使用。鼓励社会各界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固定比例扣除。
(三)基金的管理。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合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疗事故鉴定办)作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承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据实办理医疗机构提出的支付申请。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相关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计委另行制定。
二、明确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二)支付范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完善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救助申报。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就近原则,在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助时,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填报患者身份等信息。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每年分两次核拨,医疗机构应将半年内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统计汇总报市医疗事故鉴定办。医疗机构申报救治费用时,需提交《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申请表》,并附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材料。
(二)救助审核。收到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后,市卫计委组织市财政、民政、公安、人社等部门联合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中有情况特殊患者的,应当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现场审核。
(三)资金拨付。疾病应急救助审核完毕后,市卫计委、市医疗事故鉴定办向市财政局提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支付申请,市财政局收到支付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四、明确职责分工
(一)部门职责。
市卫计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无条件做好救助对象医疗急救工作,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在疾病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虚报信息、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和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市医疗事故鉴定办开展经办业务;协同市财政部门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补助纳入财政预算,按程序和要求拨付救助资金,并切实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会同市卫计委结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集、支付、管理等具体工作制定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县(市)区公安部门配合医疗机构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做好患者身份核查及情况反馈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县(市)区民政部门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对市医疗事故鉴定办需核对的信息进行比对,并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市人社局负责做好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保障参保患者应享受的基本医保待遇。
市审计局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该资金规范、安全运转。
(二)医疗机构职责。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及时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拒绝、推诿、拖延诊治;尽责核实患者身份;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通报机制,定期向市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报送工作情况,并及时公示救助信息;鼓励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五、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市卫生计生、财政、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依据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互通信息,强化协作,提高效率,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平稳高效运行。要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疾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要把握好政府引导和发展社会医疗慈善、基金管理与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逐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