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系统预防和化解涉税行政争议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2016-11-30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结合《浙江省地方税务系统预防和化解涉税行政争议实施办法(试行)》在全省地税系统试行情况,经综合评估,浙江省税务局决定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系统预防和化解涉税行政争议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系统预防和化解涉税行政争议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预防和化解涉税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若干要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
浙江省地方税务系统预防和化解涉税行政争议实施办法(试行)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该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试行以来,随着《征管规范》、《纳税服务规范》、“金税三期”的上线运行,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放管服”一系列措施的跟进,税收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从制度上已经形成有效的涉税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机制。经综合评估,我局决定废止该文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