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3〕10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切实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及《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2〕19号),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当前,全省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小火多发势头仍未得到完全遏制,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盲区仍然存在。2013年6月3日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以来,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了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问责力度。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敏锐性,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
二、落实监管责任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始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加强政府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每年要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火灾特点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消防装备保障;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鼓励成立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并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将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公共安全信用体系和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二)突出部门监管。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职,依法加强对所属行业系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对涉及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证照或给予行政许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研究制定本部门管理领域和行业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本行业本系统安全工作总体评定内容。
(三)强化专业监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当年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书面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火灾高危单位不良信息档案,定期公布火灾高危单位不良信息。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对一年内被记录2次以上不良行为的火灾高危单位,在当年度要对其实施不少于3次的监督检查;对连续3年消防安全评估状况良好的单位,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但每年不应少于1次。依法从重处罚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违法行为,火灾高危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并将其作为火灾高危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要根据火灾高危单位特点建立高效的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火灾扑救技战术研究和演练。
(四)注重典型培育。各级各部门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充分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
三、落实主体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火灾高危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和履行好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要与具有维护保养资质的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专业的维护保养。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健全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逐级落实公司(厂)、车间、班组和每个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严密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按照《山西省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严格落实逐级防火检查制度,实行严格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三)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四)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整改和纠正;不能立即整改和纠正的,应当及时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报告,并制订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对不能立即整改、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并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要将整改情况送交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
(五)开展“四个能力”建设。抓好单位内部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标准化建设,真正建立起“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制订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切实提高单位员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能力,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六)落实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法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当经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合格,并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新员工上岗或员工转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值班和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接报、上报和续报的工作程序。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并做好事故续报工作。对迟报、漏报、瞒报火灾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已发生的火灾事故,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认真调查处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建立火灾事故处理情况反馈制度,确保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和火灾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视同于安全事故,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对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及时查处和制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部门单位,也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山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界定标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5日
附件
山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界定标准
本标准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单位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场所。主要包括:
一、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的歌舞厅、影剧院、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台球厅、保龄球馆、旱冰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等;
2.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儿童活动用房及儿童娱乐场所;
3.床位数5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福利院;
4.住宿床位在10000张以上的大学及其他高等教育学校,床位数5000张以上的中学、社会培训教育机构,床位数1000张以上的小学,员工总数在50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5.同时容纳观众3000人以上的影剧院、建筑总面积在10000㎡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
6.建筑总面积在40000㎡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且含5000㎡以上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的建筑。
二、大型易燃易爆单位
1.设计储量大于10000m3的甲、乙类物品仓库,占地面积20000㎡以上的甲、乙类生产场所;
2.营业性的一级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用站、拥有自主产权气罐50000只以上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销站(换瓶站);
3.煤层气、天然气输配站、卸气站。
三、大型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超高层或者设置在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公共建筑及地下轨道交通工程。
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五、重点要害单位以及其他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1.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大楼,广播、电视和邮政、通讯枢纽,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单位;
2.民用机场航站楼,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客运汽车站;
3.单台装机容量600兆瓦,总装机容量1000兆瓦的大型发电厂;
4.设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5.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亿元以上电子、钢铁、医药、烟草、纺织、造纸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工业企业;
6.总储存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注:本标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