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合政办〔2023〕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7日
合肥市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措施
为更好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投资效益型导向和财力紧平衡状况,推进项目谋划更加从实从严、建设更加有力有序、管理更加高质高效,根据国务院《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秘〔2022〕19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23〕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坚持规划引领。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加强国家发展取向、政策导向研究,紧盯国家及省、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产业政策等,按照“储备谋划一批、预备熟化一批、完备实施一批”原则,充实完善、梯次接续本领域、本辖区政府投资项目,加强研究论证,确保根据需要可随时实施。〔牵头单位: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以下工作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突出上下联动。坚持“自上而下”推动和“自下而上”申报相结合,强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统”的功能,增强县区“争”的意识。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时,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对主管领域谋划储备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统筹编制系统内政府投资计划,经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分类报至市发改委(公益性项目)、市大建办(大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市直行业主管部门)
三、强化协同推进。市发改委、市大建办对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进行会审,按照《
合肥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初步确定续建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市发改委、市大建办、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第三方咨询机构,应遵循“一张图”编制理念,通过片区更新、流域治理、综合打包、肥瘦搭配等多种方式,会商申报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时间、实施路径及资金来源等,提出针对性实施方案。(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大建办、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直行业主管部门)
四、落实厉行节约。项目单位应深入贯彻中央、省、市过紧日子要求,将“资金精打细算、效益精益求精”理念贯穿项目全过程,严格以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把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加强源头管控,先行选择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市政及房屋建筑领域推行“限额设计”,严防过度设计、奢华铺张,坚决杜绝“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公管局、市审计局,市直行业主管部门)
五、推进多元筹资。项目单位在项目谋划生成阶段需同步筹划资金来源,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单位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筹资导则(暂行)的通知》(合财建〔2023〕1093号),积极争取上级资金、谋划政府专项债及市场化融资。重点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对市级财政,尤其是土地收入过分依赖问题。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和资金协同,市级财政优先支持已争取上级资金或市场化融资的项目。(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直行业主管部门)
六、优化支出责任。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契机,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调整市、县(区)财政分担机制,促进市、县两级财政责权与支出责任更加清晰合理。原则上跨区域、全市性的重大项目由市级承担或由市与收益地区分担,受益范围明确在县区内的项目由县区自行承担。(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七、拓宽实施主体。发挥政府投资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支持国有平台公司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有一定收益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对非经营性、准经营性项目,国有公司要进一步压实经营管理主体责任,盘活优质存量资产,发挥金融资本作用;财政部门可通过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适度支持。(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八、合理管控风险。坚持底线思维,按照“保主保重”“量入为出”原则,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做好与预算的衔接,确保项目实施资金有保障,严防项目资金断供烂尾等风险,坚决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对照国家、省支持方向,大力拓宽投融资渠道,用好用足债务限额,争取谋划和实施一批打基础、利长远的项目。(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大建办、市发改委,市直行业主管部门)
九、规范招标管理。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续建、新开工项目)、未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各级招投标部门不得受理进场登记,不得开展施工招标。采用EPC等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的项目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后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市公管局,市直行业主管部门)
十、创新运营模式。坚持“规建治”一体化思维,在项目研究论证阶段,应同步谋划确定后期运营模式,做好运营经费保障测算评估,落实资金来源,确保可持续运营。对不具备社会化运营条件的,应按照权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确定运营机构,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对具备社会化运营条件的,应采取竞争择优机制,选择社会力量运营。(牵头单位: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