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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工程勘察设计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工程勘察设计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通知
合建设〔202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12-28 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不断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我市工程勘察设计主体责任,推动工程勘察设计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首要责任单位,依法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应依法将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业务分别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并与其分别签订合同。实行勘察设计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和设计资质,或者由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建设单位在签订勘察合同并确定勘察现场作业时间后,应至少提前2日向工程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合肥市工程勘察信息登记表》(附件1),现场作业结束后填报《合肥市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表》(附件2)。建设单位送审工程勘察文件时,应同时附上工程勘察合同及《合肥市工程勘察信息登记表》、《合肥市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表》。

(三)建设单位不得以“优化设计”等名义降低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标准,不得设定“配筋率”设计上限等可能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要求;已签订销售合同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对因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勘察设计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勘察设计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及其他项目人员质量责任。

(五)勘察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勘察报监登记、填报工作。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做好勘察现场作业工作,对勘察工作的各项作业资料进行验收和签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检查时,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作业队伍应在现场做好配合工作。勘察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勘察交底、施工验槽和地基基础、工程竣工等验收工作。

(六)勘察单位应保证土工试验数据准确,土工试验的样品宜就近进行试验。对于需要长途运输后进行土工试验的勘察样品,勘察单位应切实做好运输过程中的样品密封、防振、保温、保湿等措施,并留存运输全程视频影像资料。土工试验成果应由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盖章),并加盖试验单位公章;委托试验的,试验成果还应加盖计量认证印章。

(七)勘察单位应采用影像留存等方式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进行记录,建立勘察现场视频记录与归档制度,逐步提升勘察现场、试验室操作和勘察成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应用水平。

(八)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深度要求,并贯彻落实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海绵城市、装配式建筑、抗震设防等政策要求。政府投资大型公共建筑、装配式建筑、综合管廊、轨道交通、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设计均应开展BIM技术应用,社会投资项目鼓励开展BIM技术应用。BIM技术应用可参照《安徽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计费参考依据》(建标函〔2020〕935号)收费。对施工图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及常见设计质量问题,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要求并进行精细化设计。严禁设计单位顺从业主意愿随意降低设计标准,设计变更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九)实行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逐级校审制度。工程勘察文件编制人、校对人、审核人、审定人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人、校对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每个专业至少由三人分别担任。

(十)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专业人员应分别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资格)。

岩土工程(甲级、乙级)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任项目负责人;岩土工程(丙级)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具备本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担任。注册建筑师所在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应当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建筑专业负责人。

通过合肥市工程建设云平台数字化审图系统使用的勘察设计单位出图章、项目负责人注册章(签名)、上述专业负责人注册章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

(十一)落实审查机构的审查责任。审查机构应加强审查,落实联合审图要求,将消防、人防、技防等纳入施工图审查内容,严格审查质量。审查发现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或设计变更降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工程技术标准的,审查机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禁审查机构为追求经济利益降低审查标准或虚假审查。

二、全面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十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承担部门和管理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实施监管,在监管中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理,同时应及时通过合肥市工程建设云平台上报并记录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落实工程勘察设计属地管理职责。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加强工地现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核查,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应依法责令整改并向所属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十三)市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协会应认真做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律和评优评先工作,积极协助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持。

(十四)市城乡建设局按规定开展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同时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落实勘察设计监督职责情况进行层级督查;定期对勘察设计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全面落实工程勘察设计主体责任,推动工程勘察设计高质量发展。

三、附则

本通知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规定(试行)》(合建设〔2015〕46号)废止。

 

附件:1、合肥市工程勘察信息登记表.doc

2、合肥市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表.doc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8日   
来源: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