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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合房〔2018〕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房产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1-30规定,有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住建局(建发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办,市住房租赁协会,各租赁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等七部委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保障住房承租人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市场秩序和行为

各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租赁企业”)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规范经营、优质经营,不得有下列侵害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单方面提高租金,随意克扣押金;哄抬、操控租金,恶意炒作租金上涨、制造市场恐慌;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房源信息;利用金融机构等融资渠道获取的资金恶性竞争抢占房源,以高于市场水平的租金或哄抬租金抢占房源,通过提高租金诱导房东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等方式抢占房源;以隐瞒、欺骗等方式诱导承租人签订租房贷款合同;侵占或挪用客户交易资金;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或采取堵锁眼、断水断电、辱骂骚扰、言语恐吓等软暴力行为驱逐承租人、强行收取各类费用;擅自改造非居住类房屋用于出租居住,将地下室、阳台、阁楼和储藏间等用于出租居住。

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采用由市房产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合肥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企业自行拟定的合同必须参照示范文本,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相对人权利,加重相对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租赁合同订立后十五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街(镇),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各租赁企业应主动通过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发布房源、录入合同和登记备案。

二、加强防范金融风险

各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应严守法律底线,加强自律管理,坚持合规发展。同时,加强授信资质审核和风险管理,严禁与违法违规的租赁企业开展类似“租房贷”业务合作,不得以不实宣传误导金融消费者接受与其风险认知不相符合的服务。

各租赁企业提供租房贷款服务的,应充分提示承租人责任与风险,由承租人自主选择,不得强迫承租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产品,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租赁企业不得自行或与其他贷款机构合作使用租客信息签署贷款合同。租赁企业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融资资金,不得用于与租赁业务无关的其他用途。房屋租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客户交易资金,严禁设立资金池。各租赁企业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中不得涉及租房贷款相关内容,如需办理租房贷款需按金融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认真做好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合房〔2018〕56号)职责分工要求,启动联合专项执法检查,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查处:哄抬租金扰乱市场,变相囤积房源,不按规定进行租赁登记备案等行为。工商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查处: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物价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查处: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行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查处:金融机构违规开展租房贷业务,协助房地产主管部门查处违规使用融资资金、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等行为。住房租赁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从业人员日常行为管理,强化业务培训,加强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

各部门要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租赁企业开展巡查,对上述乱象予以坚决打击,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予以从严从重处罚。同时,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予以记入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高限处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予以严惩。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合肥市物价局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
来源: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