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跨层级划转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22〕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跨层级划转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日
合肥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跨层级划转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资产划转处置行为,明确闲置房产跨层级划转处置的流程和审批权限,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皖办发〔2018〕30号)、《合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合办〔2020〕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级(含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市〕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肥房产跨层级划转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跨层级划转处置,是指不同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变更在肥房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跨层级划转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跨层级划转处置,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房产跨层级划转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分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行政事业单位其他房产。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含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直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行政事业单位其他房产是指除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之外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单位资产的其他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和其他用房。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跨层级划转处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省级与市级党政机关之间的划转处置,由市直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划转处置申请或意见,经市政府审核后,以市政府名义报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省级与县(市)区级党政机关之间的划转处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划转处置申请或意见,经市政府审核后,由市直相关主管部门以市政府名义报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市级与县(市)区级党政机关之间的划转处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市级划转至县(市)区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划转处置申请,市直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意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县(市)区级划转至市级,在收到市直相关单位有关划转需求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划转处置意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要求,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为市级和县(市)区级资产接收单位,后续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进行处置或利用。对无法处置利用的市级房产,闲置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上缴市级政府公物仓进行盘活利用或处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其他房产由上级行政事业单位划转至下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级划转至市级,由市级接收方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并出具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后,以市政府名义提出划转处置申请,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二)省级划转至县(市)区级,由县(市)区级接收方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并出具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划转处置申请并报市政府审核,由市直相关主管部门以市政府名义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三)市级划转至县(市)区级,由县(市)区级接收方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并出具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划转处置申请,市直相关单位按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其中: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单处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且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房产划转处置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单处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房产划转处置,以及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房产划转处置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房产划转处置,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其他房产由下级行政事业单位划转至上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级划转至省级,在收到省直相关单位有关划转需求后,由市级划出方主管部门提出划转处置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报省直相关部门后,市直相关单位按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二)县(市)区级划转至省级,在收到省直相关单位有关划转需求后,由县(市)区级划出方主管部门提出划转处置意见,并逐级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审核,由市直相关主管部门以市政府名义报省直相关部门后,县(市)区相关单位按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三)县(市)区级划转至市级,在收到市直相关单位有关划转需求后,由县(市)区级划出方主管部门提出划转处置意见,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市级接收方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并出具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后,县(市)区相关单位按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的房产跨层级划转处置,由公物仓管理机构按公物仓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划转处置申请,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办理调出手续。
第十二条 房产完成移交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原产权单位和接收单位凭相关划转处置的批复文件和移交表(移交协议),及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销账处理和入账登记,确保资产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产跨层级划转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房产跨层级划转处置工作流程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