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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市〔201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15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皖政办〔2017〕97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快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实名制管理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所辖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管理,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所辖区域内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加快建立完善所辖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并为对接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创造条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

二、明确职责分工

建设单位负责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将项目实施实名制管理产生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依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相应工程款拨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工程监理企业负责加强工程款及工资性工程款(劳务费)申请表的审核,对上报工资表存在未足额支付情形的,要督促建筑企业整改,并在每月月报中通报并记录建筑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对逾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监理企业应会同建设单位约谈建筑企业。对存在拖欠工资重大隐患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三、严格落实责任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具体负责,并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实名制管理相关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对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的建筑工人应开展基本安全培训。建筑工人应配合各级主管部门或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总承包企业应配备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负责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时核实、实时更新,负责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实名制管理要求将所采集的建筑工人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管理技术人员及建筑工人均应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四、规范管理行为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从业信息应包括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已录入实名制平台的建筑工人,凡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上岗作业。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其他部门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

五、配备设施设备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管理费。切实维护企业权益,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借推行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或暗示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切实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并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规定视情减免。对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建筑企业有关责任人未落实相应管理职责的,应记录不良行为。对涉及实名制管理的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要及时调查处理。对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要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